廣西天與天等縣靖善林業發展有限公司、黃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1)桂1425民初751號
判決日期:2021-07-21
法院:天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等農商行)訴被告天等縣靖善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靖善公司)、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織雙方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等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靖善公司立即歸還天等農商行貸款本金500萬元;2.判令靖善公司立即支付天等農商行貸款利息391127.91元。(利息暫計至2021年3月17日,往后至實際還款日的利息,以編號為159002194053981的《廣西農村信用社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順延計算);3.判令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各自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確認天等農商行對權屬張小麗坐落于大新縣城東開發區[房屋所有權證號:(桂崇房權證大新縣字第××號)]的處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5.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代理費等訴訟費用全部由靖善公司、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2月20日,靖善公司與天等農商行簽訂編號為159002194053981的《廣西農村信用社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500萬元整,借款用途為用于償還合同編號為:159002161325435的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債務。2019年12月20日,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作為保證擔保人與天等農商行簽訂編號為159004192323941的《廣西農村信用社保證擔保合同》,該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擔保的主合同是編號為159002194053981的借款合同,保證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數額為500萬元,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執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保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各保證人對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債務到期日起2年。2019年12月20日,張小麗與天等農商行簽訂編號為159004192324021的《廣西農村信用社抵押擔保合同》,合同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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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為上述的房屋。抵押擔保合同還約定了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借款本金500萬元;抵押擔保范圍: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2019年12月23日,雙方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大新縣不動產登記局頒發了桂(2019)大新縣不動產證明第000570號不動產登記證明,天等農商行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抵押權。2019年12月25日,天等農商行將借款本金500萬元一次性轉入靖善公司的上述貸款發放賬戶,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貸款賬號為:159××××3650,貸款起始日期2019年12月25日,貸款到期日期2020年12月19日。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率以公布的1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利率為基準加300基點(1基點-0.01%,精準至0.01基點),執行年利率7.15%,合同期內隨公布的相應期限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利率和上述的計算方式(加300基點)而相應調整;借款逾期的,從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計收罰息。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20日。如借款人未在結息日付息,則自結息日起計收復利。借款日利率一年利率÷360;即合同期限內正常貸款執行日利率=7.15%-360-1.98616。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日利率×天數。從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17日,該筆貸款累計償還利息9.200097萬元,截至2021年3月17日,該筆貸款尚欠本金500萬元、利息39.112791萬元。2020年12月19日借款到期后,經天等農商行多次催收,靖善公司仍未清償,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也未履行擔保責任,已經構成了違約。為維護天等農商行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及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約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依法支持天等農商行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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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天等縣靖善林業發展有限公司、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自愿確認截止2021年3月17日,被告天等縣靖善林業發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500萬元,利息39.112791萬元。往后至實際還款日的利息,以編號為159002194053981的《廣西農村信用社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順延計算。被告天等縣靖善林業發展有限公司分5期還清貸款本息,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前、8月22日前、9月22日前、10月22日前分別償還貸款本息100萬元,于2021年11月22日前清償貸款本息。被告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各自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天等縣靖善林業發展有限公司、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確認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權屬被告張小麗位于大新縣城東開發區(所有權證號:桂崇房權大新縣字第××號)的處理價款有優先受償權;
三、被告天等縣靖善林業發展有限公司、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如未按上述約定時間償還貸款本息的,任何一期逾期,全部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還款期限即提前到期,逾期當月的最后一日即為提前到期日,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對尚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息申請強制執行;
四、案件受理費4.9538萬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4769萬元,保全費0.5萬元,兩項共計2.9769萬元,被告天等縣靖善林業發展有限公司、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自愿共同承擔,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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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2.9769萬元,被告天等縣靖善林業發展有限公司、黃小明、黃小東、張小麗定于2021年7月31日前轉賬到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開戶名: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15×××16,開戶行: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趙慧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趙維光
書記員勞麗玲
判決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