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勤芝與張永華、武漢鵬飛博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粵0307民初12550號
判決日期:2021-07-2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當事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20年10月20日,原告經老鄉介紹,由被告張永華招聘進入深圳市龍崗區寶龍街道16號地鐵線龍東村站工地從事鋼筋工工作,雙方約定工資為270元/天。2020年11月28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被鋼筋打傷,導致左眼受傷。受傷后,被告張永華帶原告前往龍崗區中心醫院檢查治療,后又到深圳市眼科醫院住院治療,至2020年12月10日出院。住院期間,由被告張永華支付醫療費并安排人員護理。2020年12月16日,被告張永華告知原告,工程即將完工,不需要原告繼續上班,并將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28日期間的工資10530元(幣別:人民幣,下同)通過微信轉給了原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張永華、被告武漢鵬飛博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要求處理賠償事宜,被告張永華表示其只是包工頭,其是給被告武漢鵬飛博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做事的,需要找被告武漢鵬飛博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理。原告聯系被告武漢鵬飛博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負責人陳新建,被告武漢鵬飛博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表示需要先找被告張永華處理。原告聯系被告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表示,其是總承包方,原告工作的部分是由被告武漢鵬飛博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需要找被告武漢鵬飛博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理。經原告了解,涉案工程名稱為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16號線工程施工總承包四工區,建設單位為被告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被告三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現由于各被告互相推諉責任,原告無法獲得相應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213466.94元(具體賠償明細詳見賠償項目清單);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黎勤芝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5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龔宇輝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羅桂蘭
判決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