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203民初2641號
判決日期:2021-07-20
法院: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連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連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在訴訟中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82000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提供了擔保,保單號為6613131181820210000419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書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申請保全人需要續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
合議庭
審判員李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袁訓旺
書記員張夢雨
判決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