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連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203民初2641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7-20
法院: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連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業已審結。審理中,原告連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按原告連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訴處理。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皖1203民初26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2021年6月30日,解除保全申請人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按原告連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訴處理結案為由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82000元,或者價值相當的其他財產的查封、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袁訓旺
書記員張夢雨
判決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