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李戰勛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85民初437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李戰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登封市支行的賬戶(戶名: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開戶行:建設銀行登封市支行營業部,賬號:41×××35)存款25萬元予以凍結。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編號1065119192021001591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函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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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登封市支行的賬戶(戶名: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開戶行:建設銀行登封市支行營業部,賬號:41×××35)存款25萬元,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保全費1770元,由原告預交,待本案審結后,由敗訴方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西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宜樂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