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戰(zhàn)勛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85民初43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登封市祥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李戰(zhàn)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豫0185民初437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復議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復議稱,請求依法解除(2021)豫0185民初437號民事裁定書對申請人在中國建設銀行登封市支行的賬戶,戶名: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開戶行:建設銀行登封市支行營業(yè)部,賬號:41×××35存款25萬元的凍結。事實及理由:被申請人主張的2013年12月2日對賬單,是李戰(zhàn)勛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對賬單,欠款單位/人:李戰(zhàn)勛、李曉克。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對賬欠款的事實,法院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裁定凍結申請人名下建設銀行登封市支行營業(yè)部,賬號:41×××35存款25萬元的凍結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西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王宜樂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