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與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3民終7099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兵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12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兵器公司支付逾期交工違約金1025000元、經濟損失1800000元及鑒定費100000元并駁回兵器公司的反訴請求;2.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由兵器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關于本訴:1.《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期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3月22日,如果兵器公司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每延誤一天支付5000元違約金。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兵器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工,直至2017年1月16日交工,兵器公司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建設公司的整體施工進度。一審判決中鑒定機構對于工期的責任劃分,認定兵器公司為205天,增加《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后變更為147.5天。但鑒定所依據的文件系兵器公司提供,不能作為兵器公司減輕責任的依據;2.建設公司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工期每延誤一天,建設公司應當向業主方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因為兵器公司的逾期交工行為,導致建設公司被工程的業主方處罰180萬元罰款,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兵器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3.因兵器公司的逾期交工行為,導致本訴的發生,因此一審受理費和工期鑒定費應當全部由兵器公司承擔。關于反訴:1.一審判決對工程總造價金額的認定完全錯誤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系金額為1490萬元的固定總價合同,根據合同第二條約定“合同價款以最終專家審核通過的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工程量為計算內容,以固定總價方式承包”,第10.1條第(3)項約定“無設計變更時固定總價不變。因設計變更或者甲方要求變更施工發生簽證必須有甲方項目經理、甲方工程師、現場監理工程師簽字方可生效,否則此治商變更及簽證無效。”因此,在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工程量,均應按照固定總價進行結算,不應再另行對其造價進行審計。雙方在履行過程中,只有2016年7月14日的變更設計通知單系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的經過四方蓋章簽字的合同范圍之外的增量工程,其余工作聯系單、工程治商記錄中均為合同內的工程量或未經建設公司同意,故不能將該部分金額額外列入工程造價。一審判決認定的涉案工程總造價17281960.15元突破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1490萬元固定總價的約定,嚴重破壞了法律法規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2.原審判決第二項違約金的認定是錯誤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第12.2條約定:“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且肥槽回填完畢并驗收合格,乙方(兵器公司)應于14天內向甲方提交工程結算書,甲方應于28天內審核完畢,審核后15天內付至結算總價的95%,留5%的質保金,保修期滿后支付剩余的保修金”。案涉工程并未進行驗收,兵器公司也沒有提交工程結算書,故建設公司的付款條件未達成,建設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行為。3.一審判決建設公司支付停工、窩工損失10萬元是錯誤的。兵器公司對其主張的反訴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兵器公司沒有提供充足證據證實其遭受損失的事實。4.建設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行為,故原審反訴的訴訟費及工程造價鑒定費、鑒定人出庭費應當由兵器公司承擔。
兵器公司辯稱,不同意建設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大宗公司沒有上訴,說明其認可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關于工期的鑒定,雙方均提出異議。建設公司在一審起訴狀中自認有80多天是其自己造成的延誤,不屬于兵器公司責任,針對工期兵器公司也提出上訴。關于反訴,雙方對于工程變更和增項存在爭議,對方認可工程存在變更,變更情況應當以鑒定意見為準。
兵器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至第七項,改判駁回建設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支持兵器公司一審反訴請求;2.訴訟費、鑒定費由建設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違法,結論錯誤,不應采納。(一)鑒定人關于不能就基坑開挖延遲事項導致誤工天數進行判斷的說法不負責任,自相矛盾,導致結論嚴重錯誤。1.鑒定人關于不能就基坑開挖延遲事項導致誤工天數進行判斷的說法,對前述關于根據CFG樁數量確定施工期的內容進行了否定,自相矛盾。延誤期限采用鑒定意見采用的比例法可知,3272根樁,需增加工期應為112天。2.基坑開挖前,CFG樁因不具備施工條件未能施工(土方開挖前,只能打護坡樁。下挖26米后,方可進行CFG樁施工)。基坑開挖后,施工人的免責施工期至少應為112天(3272根樁)。各方對2016年3月24日基坑開挖沒有異議,即使當天下挖26米、我方立即開始打CFG樁,此時距合同約定竣工時間2016年3月22日已經延誤了2日,應給施工人的免責施工期為112天+2天=114天。基坑開挖延遲導致應當給與施工人的免責施工期,應按134天計算較為合理。相應的延誤責任應當歸責于申請方、建設方。3.《司法鑒定意見書》錯誤明顯,不尊重施工中的實際事實,不應采納。如果基坑開挖導致工期延誤應歸責于申請方、建設方的天數如果不計算這112-134天,意味著施工人要想不承擔2016年3月24日之后的延誤責任,必須出現申請方安排的土方隊伍將26米基坑當日完成、施工人當日完成剩余工作(3272根CFG樁)的荒誕場景。這樣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的鑒定結果,缺乏客觀性、缺乏常識、有違公平原則。基坑開挖延遲導致施工人免責延誤天數低于114天的鑒定結論,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應采納。(二)鑒定人掩飾錯誤,導致多處自相矛盾。1.《鑒定說明函》(鑒函[B19138]-3)第9條稱“筆誤錯誤”,承認2016.2.14-2016.3.23無工作面共計38天,其中2.7-2.23為春節假期15天”。《鑒定說明函》(鑒函[B19138]-4)第3頁歸責于申請方的天數與《鑒定說明函》中的數字不變,應當理解為鑒定人堅持該事項歸責于申請方的天數23天。“2016.2.24-2016.3.23”,顯然是數字計算錯誤,不僅僅是筆誤。另外,3月24日基坑開挖,當日不可能有工作面。兵器公司認為,此處歸責于建設公司的天數錯誤,應當糾正。2.《鑒定說明函》(鑒函[B19138]-3)第10條稱未見《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出庭人鑒定人庭前亦未見過《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鑒定說明函》認可收到該表,卻在依據被申請方提供的資料對延誤事件影響及責任進行劃分內容中未依據此文件進行分析。顯然,鑒定人在依據雙方提供的資料對延誤事件影響及責任進行劃分內容中都未依據此文件進行分析。兵器公司認為,“未見”就是“未見”,不是未分析。鑒定人出具鑒定結論時未全面查閱鑒定材料,不僅不承認錯誤,還試圖找借口混淆視聽。該錯誤造成《司法鑒定意見書》誤差,經《鑒定說明函》(鑒函[B19138]-4)書面認可的即有57.5天,超過原約定工期的30%。3.鑒定人沒有分析《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停工天數中前述涉及雨雪霧霾的天數與《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統計停工天數是否重合,全部予以扣除,顯然是最大限度減少了我方免責的天數、形式上減少了其遺漏《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錯誤導致的誤差。顯然,《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認定歸責于申請人或者建設單位的停工天數中涉及雨雪霧霾的天數并不一定導致全天停工。《鑒定說明函》(鑒函[B19138]-4)以《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停工天數中歸責于建設單位、申請方且涉及雨雪霧霾的天數與《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統計停工天數重復為由予以扣除,卻在第3頁載明歸責于建設單位、申請方的天數不變。也就是說,10天既歸責于建設單位、申請方,又歸責于其他主體(霧霾和雨雪)。鑒定人既不承認前期認定歸責于建設單位、申請方的天數錯誤,又要將原歸責于建設單位、申請方的天數歸責于霧霾和雨雪,導致自相矛盾。鑒定人既然認定前述10天歸責于建設單位、申請方的做法沒錯,就不能從《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統計停工天數中扣除。5.《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系監理公司出具、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目的是證明“兵器公司在施工期間合理的實際的停工天數”。建設方、總包方、監理方認可的證據,表明春節假期19天為“合理的實際的停工天數”,鑒定人視而不見,不公允,應系其掩飾錯誤、故意掩蓋縮小鑒定誤差的行為。兵器公司認為,春節假期19天不應由我方擔責。6.合同14.1.2約定,施工期間發現地下不明物的,工期順延一個月。《司法鑒定意見書》明明未對該條款進行分析,出庭鑒定人卻稱認為應當是重大地下不明物,不應當順延一個月。兵器公司認為,合同工期應當順延為180天。(三)《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程序不合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16)》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人超期完成鑒定,未見履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七)承諾書。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未見承諾書或者兩位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張竹蓀不懂鑒定程序導致其先在《司法鑒定意見書》署名又在復核材料署名,還是張竹蓀本來就漏看甚至未看鑒定材料而只是在《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復核材料簽名,鑒定機構應當作出解釋。不能給出明確解釋的,兵器公司認為存在“鑒定人員未實際參與鑒定,僅在鑒定報告上署名的情形”,《司法鑒定意見書》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二、一審判決認定工程造價過程中,以部分工程量系延誤產生為由認定該部分不應計入總造價,特別是將約定工作量結束、交工后發生的降水費用未計入工程總造價,系事實認定錯誤。(一)兵器公司認可《鑒定意見(國融價鑒[2018]001號)》是對工作聯系單、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治商記錄中所涉各項目工程造價的鑒定金額。(二)根據合同約定,工作聯系單、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治商記錄的簽署,是各方對所涉各項目應單獨計價的確認。鑒定涉及的全部項目都有依據,應計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總價之中。(三)關于增加降水費用承擔責任的特別說明該項費用的產生,是降水工程量增加的結果。如果工程按期完工,降水工作應按約定執行,不再單獨收費。但,建設公司違約,一是未及時提供必要施工條件,致工程未按期完工;二是基坑支護完成后,建設公司長期不進行肥槽回填。上述原因,致使降水費用大幅增加,應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兵器公司認為,工程總造價應依據《鑒定意見(國融價鑒[2018]001號)》測算的數值認定為19410472.42元。而一審法院只認定17281960.15元,扣減2128512.27元,嚴重偏離鑒定結果,缺乏事實依據,此舉對施工單位,特別是對墊資施工的單位極為不公平。三、一審判決認定停工、窩工損失為100000元,系事實認定錯誤。本項目停工、窩工情況頻發,兵器公司認為其中大多數可歸責為建設公司管理失誤(如開工日后未辦理完成開工手續,致2015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停工4天;前序工作協調不力致使兵器公司經常需要等待工作面等),特別是其中連續的48天(2016年2月6日至3月24日)完全是因建設公司工作安排上的重大過錯(未取得渣土消納許可證、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導致。加上政府部門通知停工、天氣原因等,兵器公司承受的停工、窩工損失十分嚴重。四、一審判決未認定兵器公司的維權損失,系事實認定錯誤。工程交付后,兵器公司多次催促付款,在經區建委協調的情形下,建設公司仍執意拖延。在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系兵器公司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情況下,提出高額索賠,應認定為采取訴訟手段拖延付款。兵器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不聘請專業律師代理維權,支出了合理費用。此項支出50000元應由建設公司承擔。五、一審判決判令兵器公司支付建設公司違約金730000元及經濟損失300000元,系基于認定事實錯誤。施工過程中,兵器公司執行合同中關于工期的約定,接受建設公司的檢查、監督,配合現場施工進度,對建設公司提出的要求盡力滿足。對經洽商增加之工作量,兵器公司嚴格按照約定開展施工工作,未發生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情形。而建設公司管理水平仍未得到提高,造成窩工的情形時有發生。即,工程進度完全按照建設公司掌控進行,兵器公司不存在違約情形,不應支付違約金。作為總包方的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有保障工期的義務,應協調各分包單位相互配合,促進工程順利施工。履約過程中,監理會多次指出,總包方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協調工作不力,甚至提出擬要求更換總包方(詳見對方證據)。工期延誤之根本原因應歸結為建設公司管理混亂、組織安排不當:一是進場工作聯系單進行變更,造成兵器公司自開工當天即不能按計劃開展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二是未及時取得開工手續,造成停工、窩工損失;三是未及時取得渣土消納許可證(其工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透露,在約定竣工日才取得許可);四是需要在綠化帶開路,未及時取得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致渣土不能及時清運。種種原因導致前序工作不能及時開展,兵器公司不具備在期限內完成合同義務的條件。在約定工期內,未發生兵器公司責任造成的工期延誤。相反,兵器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不違反相關制度的前提下,盡全力配合施工進度。約定工期內,未見任何記錄表明建設單位、總包方或監理方對兵器公司施工進度提出過正式質疑文件。即,工期延誤根本原因系由建設公司引起,與兵器公司無涉,責任不應由兵器公司承擔。
建設公司辯稱,1、CFG樁確實增加,增加了80根,對方依據3200根來主張工期,這3200根就是合同約定的數量,不應順延;合同期限包含了春節假期。對方提交的材料已經明確因障礙物延期是2天,鑒定機構據此認定并沒有問題。2.本案是固定總價合同,雙方對變更通知書和聯系單均發表了不同意見,鑒定機構已經告知一審法院如何認定需法院進一步判斷;3.違約金、維權費等建設公司均不予認可。
大宗公司辯稱,不同意一審法院判決,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意見同建設公司答辯意見。
建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兵器公司支付建設公司逾期交工違約金1025000元(計算方式:5000元/天×205天);2、判令兵器公司支付建設公司經濟損失1800000元;3、判令兵器公司承擔鑒定費100000元。
兵器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工程款6870000元及相應違約金(違約金同書面計算公式);2.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增量部分工程款余額832358元及相應違約金(違約金同書面計算公式);3.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部分停工、窩工損失費用280000元;4.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因維權支出的律師費50000元;5.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承擔本案鑒定費142840元、鑒定人員出庭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9月15日,建設公司(甲方)與兵器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支護降水地基處理等工程)》,約定工程名稱望京大宗綜合產業大廈項目邊坡支護降止水、地基處理、打CFG樁等工程。承包范圍土釘墻……護坡樁……樁頂連梁……。固定總價金額14900000元,開工日期2015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2016年3月22日,總日歷天數為150天。……如果乙方無正當理由停工,或提出增加工程費用等要求,甲方有權利解除本合同,并且罰款500萬元,罰款的金額可以從乙方已完成的工程價款中沖抵。……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非乙方原因影響工期,甲方確認同意順延工期的,予以順延,在順延期間甲方不給任何補償。如果是乙方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每延誤一天支付5000元違約金,因土方單位不予配合造成工期的延誤不在處罰范圍內。……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從開工之日起滿一年后支付固定總價80%的款項,如果甲方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拖欠款項按照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息計算違約金。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的時間和方式: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且肥槽回填完畢并驗收合格,乙方應于14天內向甲方提交工程結算書,甲方應于28天內審核完畢,審核后15天內付至結算總價的95%,留5%的質保金,保修期滿后支付剩余的保修金。基坑邊坡支護、降水施工保修至肥槽回填完畢,地基處理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從肥槽回填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大宗公司在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支護降水地基處理等工程)》尾部甲方處簽字蓋章。
2016年5月10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600000元,2016年12月12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2000000元,2017年1月21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2000000元,2017年7月17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3000000元,2018年2月2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430000元。2018年2月11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190000元。
一審訴訟中,經兵器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北京國融興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項目工程量、造價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其計算統計結果為依據現有鑒定資料,本工程可計算出的造價包括以下幾方面:1、合同內造價為14900000元,2、合同內減商品混凝土為-3531580元,3、工作聯系單造價為3466115.36元,4、設計變更通知單造價為210515.68元,5、工程洽商記錄662381.77元,6、其他資料-1433491.5元。鑒定意見為依據現有鑒定材料,鑒定人所計算的相關洽商變更費用,詳見本意見書《工程造價明細表》。鑒定人已經按照委托人要求單獨列出每份洽商變更、工作聯系單的費用,供委托人參考使用。針對上述造價是否可以計入結算價款的判斷,依據京高法2012(245)號文件第34條的規定,涉及合同條款的解釋及結算依據的判斷均由委托單位自行認定。針對本案特殊性,建議委托人依據本意見書《工程造價明細表》各項內容逐一進行認定,并統計本案合同總價以及洽商變更、工作聯系單累計的最終造價金額。后兵器公司為此次鑒定支付工程造價鑒定費142840元。
一審訴訟中,經建設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項目總工期、延期工期天數、合理工期天數及延期事由進行鑒定,后該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1、工程總共工期、延期天數計劃開始時間2015年10月25日,實際完成時間2016年3月22日,計劃工期150天,計劃完成時間2015年10月25日,實際完成時間2017年1月16日,實際工期450天,延誤總天數300天,2、依據申請方提供的材料無法具體計算延誤事件及責任分配,依據被申請方提供的材料延誤事件的影響及責任分配。依據申請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責任劃分建設、申請、被申請方、其他主體均無法判斷,依據被申請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責任劃分建設單位32.5天、申請方36.5天、被申請方205天、其他主體26天,3、依據《北京市建筑工程工期定額》(2009年)對邊坡支護降止水、地基處理、打CFG樁工程的定額工期進行計算,支護工程發、承包雙方協商,最多增加50天,降水工程120天,地基處理233天。后建設公司為上述鑒定支付工期鑒定費100000元。兵器公司提出書面異議,2020年8月24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說明函》,兵器公司申請鑒定人出庭,兵器公司就此支付鑒定人出庭費3000元。2020年11月2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說明函》,其意見為依據被申請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責任劃分建設單位32.5天、申請方36.5天、被申請方205天、其他主體26天,增加《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后的責任劃分建設單位32.5天、申請方36.5天、被申請方147.5天、其他主體83.5天。
一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支護降水地基處理等工程)》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全面履行。本案焦點為涉案工程總造價、剩余工程款及違約問題。第一、工程總造價及剩余工程款問題。依據《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針對鑒定各項分析,考慮勘察設計、文明施工、施工質量、工期延誤導致的分擔、后期設計變更等因素,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程總造價為17281960.15元。在上述前提下,結合已付工程款、墊付混凝土款、抵扣款等,故一審法院確定剩余工程款(含質保金)為5176160.15元。第二、違約問題。建設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其行為構成違約。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回函,兵器公司延誤工期,其行為構成違約。針對本訴,關于逾期交工違約金1025000元,涉案合同對此有約定,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回函等,一審法院酌情確定違約金為730000元;關于損失1800000元一節,建設公司提供證據以證明涉案工程存在延期交工、質量問題、損失等,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回函,考慮各方對逾期交工均存在責任、一審法院已支持建設公司之逾期交工違約金、建設公司關于經濟損失的證據等因素,故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建設公司經濟損失為300000元。關于工期鑒定費100000元一節,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回函,考慮到雙方違約行為等因素,一審法院對此予以酌情確定。針對反訴,關于工程款6870000元和增量工程款一節,鑒于一審法院上述意見,考慮到雙方協商的結算時間、交工時間、質保期等,一審法院確定建設公司應支付兵器公司工程款5176160.15元;關于兩項違約金一節,鑒于涉案合同的約定、雙方之違約行為、工程款支付情況、會議紀要等因素,一審法院對已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款之違約金一并予以酌情確定。關于停工、窩工損失費用一節,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回函,涉案工程確實也因非兵器公司原因發生停工,結合兵器公司就其停工、窩工損失的主張及證據,故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損失為100000元;關于律師費一節,鑒于各自違約行為等因素,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關于工程造價鑒定費142840元、鑒定人員出庭費3000元一節,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回函,考慮到雙方違約行為等因素,一審法院對此予以酌情確定。針對反訴,關于工程款6870000元和增量工程款一節,鑒于上述意見,考慮到雙方協商的結算時間、交工時間、質保期等,一審法院確定建設公司應支付兵器公司工程款5176160.15元;關于兩項違約金一節,鑒于涉案合同的約定、雙方之違約行為、工程款支付情況、會議紀要等因素,本院對已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款之違約金一并予以酌情確定。關于停工、窩工損失費用一節,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回函,涉案工程確實也因非兵器公司原因發生停工,結合兵器公司就其停工、窩工損失的主張及證據,故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損失為100000元;關于律師費一節,鑒于各自違約行為等因素,本院對此不予支持;關于工程造價鑒定費142840元、鑒定人員出庭費3000元一節,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回函,考慮到雙方違約行為等因素,一審法院對此予以酌情確定。
據此,一審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判決:一、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5176160.15元;二、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違約金{計算方式:4312062.15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864098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176160.1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上述款項之日止×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三、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730000元;四、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00元;五、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損失100000元;六、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鑒定費71420元和鑒定人出庭費1500元;七、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期鑒定費50000元;八、駁回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九、駁回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533.43元,由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9400元(已交納),由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88133.43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沈放
審判員萬麗麗
審判員玄明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向玗
法官助理劉旭萌
法官助理陳亢睿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