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三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天津市道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10民終2356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現代(三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道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勒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88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現代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31日對賬并非涵蓋雙方在此前的全部業務,而只是涉及對已開具發票的業務進行對賬,2019年11月18日開具的金額為126560元發票所涉及的相應貨款并未包含在雙方的對賬數額內;企業詢證函明確寫明“為了明晰雙方債權債務,請核對以下數據(本數據出自本單位財務帳簿記錄)”,即雙方對賬數額來源是賬簿記載,故金額為126560元(2019年11月18日開具數額為12656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款并不包含在對賬數額內;被上訴人拖欠上訴人583690元貨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理應維護;一審判決遺漏了保全費沒有認定,涉案保全費3520元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道勒公司辯稱:一審期間,上訴人確認對賬后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30000元,故被上訴人尚欠上訴人貨款為457130元,上訴人訴狀中訴請貨款583690元明顯是計算錯誤,上訴人關于126560元貨款沒有計算在對賬單中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保全費問題,上訴人在一審中沒有主張,也沒有提供證據,說明其自行放棄。
道勒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人民幣583690元,并自訴訟立案之日起以583690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間存在業務關系,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自原告處購買原材料。后經原、被告雙方確認,截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欠原告貨款687130元。被告于2019年11月6日以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貨款130000元,于2020年1月9日支付貨款100000元。原告另提交2019年11月18日出具金額為126560元發票一張、出貨單兩份、交易明細一份,證明在雙方結算后,其再次向原告供貨,該筆款項未結。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系買賣合同關系。經雙方確認,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欠原告貨款共計687130元,后被告支付貨款230000元,剩余貨款457130元被告理應支付。關于原告主張被告所欠126560元貨款,原告提交的出貨單及交易明細載明該筆款項系2019年1月29日和2019年3月16日貨物所對應的款項,因原、被告雙方確認的貨款為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原告稱該筆款項未包含在雙方確認的款項中與常理不符,一審法院不予認定。因雙方關于款項支付并未約定期限,原告主張被告應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天津市道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現代(三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貨款457130元,并支付利息(以45713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標準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現代(三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818元,由原告現代(三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負擔740元,由被告天津市道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4078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如下新證據:證據1,企業詢證函(原一審已提交),證明:截至2019年8月31日,經雙方對賬,已開具發票的未付款金額為687130元。證據2,金額往來明細表、發票14張、訂單41筆及相應出庫單。證明:2019年11月18日開具的金額為126560元的發票不包含在詢證函數額內。證據3,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12張及承兌匯票2張,證明:道勒公司付款1834036.96元,發票金額2417726.96-付款金額1834036.96元=現尚欠583690元。被上訴人發表質證意見:上述證據均不屬二審新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不認可雙方往來的全部賬目,不認可往來的時間,不認可雙方結算付款的交易方式,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在程序和實體上均不能證明其主張;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維持原判。本院經審查,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交上訴人一審起訴書一份,證明: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成立。上訴人發表質證意見:起訴書是上訴人提交的,但是數額還是依據上訴人提供的全部票據數額減去已付款數額來認定。
二審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業務關系,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上訴人自上訴人處購買原材料。后經雙方確認,截至2019年8月31日,被上訴人欠上訴人貨款687130元。被上訴人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9日向上訴人支付貨款共計230000元。上訴人另提交2019年11月18日出具金額為126560元發票一張、出貨單兩份、交易明細一份,證明該筆款項未結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8883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天津市道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上訴人現代(三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貨款583690元,并支付利息(以58369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標準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81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31元,保全費3520元,均由被上訴人天津市道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炳輝
審判員張海霞
審判員王建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王苓燕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