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梧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楊滿生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桂0406執異2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406民初338號民事判決書過程中,異議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對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桂0406執恢30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稱,1.請求停止拍賣防城港市中心區西側地塊的地上附著物(在建工程);2.請求法院依法向異議人送達防城港市中心區西側地塊的地上附著物(在建工程)的評估報告。事實與理由:一、防城港市中心區西側地塊上的地上附著物,是異議人承包施工的金海灣居住小區二期D2組團(4區)13#、15#、18#、19#樓的在建工程,因發包方(被執行人)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而停工。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異議人可以與發包人(被執行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可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三十六條“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如果法院強制拍賣,必將損害異議人依法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款“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遷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的規定,異議人作為拍賣地塊上地上附著物(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和(2020)桂0406執恢30號執行案件的利害關系人,根據上述規定,法院依法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送達異議人,但卻未送達,顯然侵害了異議人對相關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以及申請重新評估的權利。
異議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有:2019年9月30日,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異議人簽訂的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迎賓路市團(4區)高層住宅工程的合同。
申請執行人梧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辯稱,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并沒有提供被執行人欠其工程款的任何證據,也沒有相應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申請執行人依法享有對抵押物及在該抵押物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處分和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請求駁回異議人提出的執行異議。
被執行人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西梧州華松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梧州寶石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廣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華松林化工業有限公司、楊滿生、孔潤江、孔仕才、孔敬霖、孔惠賢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406民初33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梧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梧州寶石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的主合同為被告廣西梧州華松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與抵押權人即原告于2014年3月3日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抵押人自愿以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品清單所列財產即被告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中心區西側的土地使用權[面積44714.75㎡,土地證號:防港國用(2013)第0066號]、被告梧州寶石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車庫及梧州市西環路中段69號三層98、100、157、172、174、183、184號商場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被告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抵押擔保的本金金額為20000000元,被告梧州寶石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抵押擔保的本金金額為5000000元,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等內容。合同簽訂后,抵押物均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其中抵押物被告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中心區西側的土地使用權于2014年3月5日辦理,其他抵押物于2014年3月13日辦理。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桂0406民初3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廣西梧州華松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歸還原告梧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19998643.17元及該款利息4543058.14元(利息暫計至2017年6月26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另計至還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廣西梧州華松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歸還原告梧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該款利息1211790.22元(利息暫計至2017年6月26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另計至還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三、原告梧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實現上述第一項債權(含相對應的訴訟費用),對借款抵押物即被告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中心區西側的土地使用權[面積44714.75㎡,土地證號:防港國用(2013)第0066號]享有優先受償權;四、原告梧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實現上述第二項債權(含相對應的訴訟費用),對借款抵押物即被告梧州寶石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車庫及梧州市西環路中段69號三層98、100、157、172、174、183、184號商場享有優先受償權;五、被告梧州寶石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廣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華松林化工業有限公司、楊滿生、孔潤江、孔仕才、孔敬霖、孔惠賢對被告廣西梧州華松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89553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94553元,由被告廣西梧州華松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梧州寶石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廣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華松林化工業有限公司、楊滿生、孔潤江、孔仕才、孔敬霖、孔惠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9年9月30日,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異議人簽訂了防城港市行政中心迎賓路市團(4區)高層住宅工程的合同,異議人對該工程進行承包,并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桂0406執恢30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廣西防城港紅樹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廣西防城港市中心區西側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防港國用(2013)第0066號,土地使用面積:44714.75㎡,地號:450602003012GB00013]一塊及地上附屬物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請求停止拍賣防城港市中心區西側地塊的地上附著物(在建工程)和向其送達防城港市中心區西側地塊的地上附著物(在建工程)的評估報告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關堅
審判員李碧波
審判員蘇恒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黃穎健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