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楊與許策、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24民初2593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灤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賈楊與被告許策、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允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策、被告一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大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賈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給付原告人工費及材料費共計87686元;二、被告自2020年8月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一建公司承包建設遷曹高速灤南縣米官營收費站工程,當時由被告許策負責現場施工的管理結算等。在施工過程中,被告找到原告為該工程安裝大理石、不銹鋼樓梯扶手等。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31880元、拖欠人工費55806元,被告許策分別在2020年6月17日及2020年8月9日為原告出具欠條兩張。后經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給付上述款項。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起訴至灤南縣人民法院,請求法庭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1、2020年6月17日由被告許策以及一建公司職工張大勇簽名的工程量確認手續一張,證明二被告欠原告31880元;
2、2020年8月9日被告許策簽名的欠條一張,用于證明欠原告人工費55806元;
3、灤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給一建公司的限期改正通知書一份、對一建公司張大勇做的詢問筆錄一份,用于證明被告許策系一建公司授權的工地負責人。
被告許策、一建公司辯稱,對原告提交的2020年6月17日的工程量確認單有異議,經我公司對賬,實際欠款為17618元和12400元。公司財務已給原告付款應為16萬元,而不是原告說的15萬元,其中有1萬元是我公司財務為了走賬方便,給賈楊付款11萬元再由賈楊轉給許策,但賈楊只轉給許策了10萬元,差額1萬元作為了公司給原告的還款。對原告提交的2020年8月9日的欠條中有16308元需要待查,原告應提交證據證明。
二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1、米官營互通收費站工程部分裝飾裝修結算單復印件、截止到6月17號工程收付款明細復印件,用于證實工程量及欠款數額;
2、賈楊給許策轉賬10萬元的轉賬記錄圖片一張,用于證明一建公司給賈楊轉賬11萬元,賈楊轉出10萬元,其中1萬元償還了賈楊工程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間,被告一建公司承包了遷曹高速灤南米官營收費站工程,公司授權被告許策為該工程現場施工及結算等,在施工過程中被告許策找原告賈楊為該工程安裝大理石、樓梯扶手等,施工完成后,于2020年6月17日由被告許策以及一建公司職工張大勇簽名為原告賈楊出具工程量確認單一張,確認原告賈楊工程量總價31880元。于2020年8月9日被告許策為原告賈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賈楊人工費叁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39498元整)以(已)上賬,16308元以待核實未上賬。”
判決結果
一、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原告賈楊人工費及材料款共計71378元,并自2020年8月9日起以71378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賈楊對被告許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92元,減半收取計996元,由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會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媛媛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