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牛路嶺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瓊海市長坡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瓊9002民初1314號
判決日期:2021-07-18
法院:瓊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牛路嶺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路嶺電力公司)訴被告瓊海市長坡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長坡鎮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路嶺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乾華、張德明,被告長坡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坤、陳大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牛路嶺電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長坡鎮政府向原告牛路嶺電力公司償還工程款167404.16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合同的結算金額總價1577692.16元為基數,按每天0.05%計收違約金,暫計至2021年3月21日為367602.27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庭審中,原告明確其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長坡鎮政府向原告牛路嶺電力公司償還工程款167404.16元及違約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合同的結算金額總價1577692.16元為基數,按每天0.05%計收違約金,暫計至2021年3月21日為367602.27元)”。事實與理由:2015年8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署《瓊海市長坡鎮長文街高壓電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約定:(1)被告同意把瓊海市長坡鎮長文街高壓電網改造工程(以下簡稱高壓電網改造工程)委托給原告施工,原告同意接受被告的委托對該工程進行施工;(2)高壓電網改造工程合同價為1762860元,工程最終結算價格執行瓊海市審計部門出具的最終審核報告;(3)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預付合同總價的30%作為采購設備、材料費用;安裝完畢,經被告驗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被告支付合同總價的50%;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并由審計局出具結算審計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余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無質量問題,一次性退還給原告;(4)被告需按合同規定按期足額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的,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以每日按合同總價的0.05%計收違約金。該項目于2015年11月16日竣工驗收合格并投運。高壓電網改造工程結算金額為1577692.16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410288元,尚欠167404.16元。原告曾多次通過電話及派專人催收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始終未履行償還欠款的義務。2020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催款函,通知被告盡快償還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結清所欠工程款。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本案訴訟,希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長坡鎮政府承認原告牛路嶺電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也表示同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認為原告主張的利息數額不公平,按照合同約定按合同總價以每日0.05%計算違約金顯失公平。被告認為逾期付款應以實際欠款數額計算違約金,以合同總價來計算違約金顯失公平,且原告請求支付的違約金明顯超出實際損失,原告的損失是利息損失,且僅限于未付款項的利息損失而沒有其他損失。因此,被告請求法院按原告的實際損失來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判決結果
一、被告瓊海市長坡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海南牛路嶺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7404.16元及違約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167404.16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海南牛路嶺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上述賠償范圍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50元減半收取4575元,由被告瓊海市長坡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書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慧
書記員陳潛
判決日期
202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