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壯與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03民初1821號
判決日期:2021-07-18
法院: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苗壯與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9月24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艾詩博、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孫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5年5月26日,原告以“右上腹疼痛1月余”為主訴入住被告,初步診斷為:膽囊結石伴膽囊炎、膽囊管結石、膽囊息肉.入院后被告對原告行MRI及MRCP檢查,于2015年6月2日給原告行ERCP,鏡下觀察示膽總管結石,近膽囊管,鏡下無法取石,術畢。術后返病房后原告訴上腹疼痛、惡心嘔吐,經查血尿淀粉酶,不除外急性胰腺炎,給予抗炎補液禁食水及止痛等對癥治療,復查腹部CT提示其膽囊周圍脂肪間隙模糊、胰腺鉤突部形態不規整、周圍脂肪間隙模糊。6月10日查房記錄提示原告腹正中劍突下可觸及腫大包塊,血氣分析氧分壓為58mmHg,當日16:00原告體溫升高至38.9℃。原告于6月11日出院,出院前當日晨查血常規提示白細胞升高至19.27×109/L。2015年6月19日,原告以“反復發作上腹痛伴惡心嘔吐5天“再次入住被告,診斷為:膽囊管結石伴膽囊炎、脂肪肝、胰腺炎、ERCP術后,針對其ERCP術后所患胰腺炎及相關病情予以治療,于2015年6月29日出院。針對被告的上述治療行為,原告認為其存在重大過失,就此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過程中,經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予以鑒定,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京正[2016]臨醫鑒字第39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被告在對原告的診治過程中存在治療方案告知不足、出院指征掌握不妥當的醫療過錯,上述過錯與原告術后并發胰腺炎未及時治愈及所引起的損害后果(右側腹腔積液、腹部包塊形成)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被告的過錯與原告目前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后經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作出(2017)遼02民終5345號民事判決,最終確認被告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關的原告損失的70%。上述判決現已生效。此后,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間,原告針對被告前述過錯所造成的身體損害,共進行十次合計94天的住院治療,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給原告造成了不應有的身體和精神雙重損害。綜上,原告特向貴院提出起訴,請求貴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后續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具體為: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后續醫療費95086.8元,護理費14973元,交通費86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80元(傷殘賠償金及營養費等費用待司法醫學鑒定后確認提出);2、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第二次庭審時,原告根據鑒定結論訴訟請求變更為:1、要求被告給付醫藥費97626.96元,2、護理費14973元,3、交通費8697.5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6930元,5、營養費6930元,6、殘疾賠償金57155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0元。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具體答辯意見待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后詳細陳述。鑒定結論出具后,被告針對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明細答辯如下:針對醫療費,根據大連中山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可知,原告治療用藥的合理部分僅為歷次住院期間的醫囑和處方治療用藥,但原告本次所主張的得每通藥費16212.3元數額較大且沒有相應的醫囑和處方用藥,不應得到支持。對其他的歷次住院的費用按照原告的個人自付的部分,醫保報銷的部分不予支持。關于護理費,原告在上次庭審當中所舉的證據為個人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不應予以采信。而根據審判實踐當中護理費的標準為120元/天,因此被告主張護理費的標準按120元/天的標準,原告共計住院99天×120元/天=10980元予以計算。對于交通費8697.5元不應予以支持,因原告所舉交通費票據不真實,不客觀。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6930元沒有異議。對于營養費6930元計算標準沒有異議。對殘疾賠償金57155元計算標準沒有異議。對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0元數額過高,被告認為以5000元為宜。對于原告所主張的70%的過錯參與度,被告認為偏高,應根據鑒定同等責任的鑒定意見按50%由雙方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原告以“右上腹疼痛1月余”為主訴入住被告,初步診斷為:膽囊結石伴膽囊炎、膽囊管結石、膽囊息肉。入院后經行MRI及MRCP檢查,診斷建議:1、脂肪肝;2、膽囊結石、膽囊炎;3、膽總管結石。被告經討論后決定行ERCP檢查,若為結石,行EST取石,術前履行了手術風險告知義務包括術后并發胰腺炎等并征得原告簽字同意。被告于2015年6月2日給原告行ERCP,鏡下觀察示膽總管結石,近膽囊管,鏡下無法取石,術畢。術后返病房后原告訴上腹疼痛、惡心嘔吐,經查血尿淀粉酶,不除外急性胰腺炎,給予抗炎補液禁食水及止痛等對癥治療,復查腹部CT提示其膽囊周圍脂肪間隙模糊、胰腺鉤突部形態不規整、周圍脂肪間隙模糊。6月10日查房記錄提示原告腹正中劍突下可觸及腫大包塊,血氣分析氧分壓為58mmHg,當日16:00原告體溫升高至38.9℃。6月11日晨查血常規提示白細胞升高至19.27×109/L。被告6月11日病程記錄“患者目前胰腺炎征象消失、一般狀況良好,囑患者今日出院”,原告在病例上簽字,但沒有簽字日期。原告于6月11日出院,住院16天,支付住院費6246.37元。2015年6月19日,原告以“反復發作上腹痛伴惡心嘔吐5天”再次入住被告,診斷為:膽囊管結石伴膽囊炎、脂肪肝、胰腺炎、ERCP術后,針對其ERCP術后所患胰腺炎及相關病情予以治療,于2015年6月29日出院,住院10天,支付住院費2250.67元。2015年6月30日,原告轉院至黑龍江省醫院住院治療,治療針對ERCP術后并發的膽源性胰腺炎,于2015年8月5日出院,住院36天,支付住院費10337.61元。2015年10月29日,原告再次入住黑龍江省醫院,治療包括針對其ERCP術后并發的胰腺炎、ERCP取石術及術后并發急性膽囊炎,于2015年11月13日出院,住院15天,支付住院費12067.05元。2015年12月23日,原告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10醫院住院治療,該治療主要針對其在被告所行ERCP術后并發胰腺炎所致右上腹混合性包塊及相關病情,于2016年1月5日出院,住院13天,原告支付住院費1701.55元。期間,原告在被告及大連市友誼醫院門診治療花費2098.68元。
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起訴被告至西崗區人民法院,我院對上述費用做出了判決,判決如下: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苗壯醫療費180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80元、交通費1380元,合計2385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5元,鑒定費29350元,合計3071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苗壯負擔11860元,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負擔18855元;鑒定人員出庭費5000元(被告預付),由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負擔。
原告、被告均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遼02民終53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變更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遼0203民初1570號民事判決為:上訴人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本判決生效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苗壯醫療費211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10元,交通費1610元,合計2783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上訴人苗壯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上訴人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上訴請求。
另查,原告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間,共住院十次,其中,于2016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9日在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住院治療花費治療費用1689.21元;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10日在黑龍江省醫院花費治療費用12058.19元;于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27日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花費治療費用1469.83元;于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1日在黑龍江省醫院花費治療費用3868.65元;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花費治療費用35530.33元;于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0日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花費治療費用3547.77元;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6日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花費治療費用7451.53元;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日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大連醫院花費治療費用594.56元;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2日在黑龍江省醫院花費治療費用34969.67元;于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4日在黑龍江省醫院花費治療費用17949.41元;在得每通花費藥費12583.5元+3628.8元=16212.3元;原告在門診就診收費4125.64元,以上合計醫療費為135838.29元+3628.8元=139467.09。
原告后續治療住院天數為99天。
訴訟中,原告申請鑒定:1、請求對申請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請求對申請人進行治療的用藥合理性、必要性、關聯性進行鑒定;3、請求對申請人是否需要營養治療及費用進行鑒定;4、請求對申請人需要護理的期限及人數進行鑒定。
本院依法委托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處,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又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大連大連中山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苗壯因膽囊結石而并發胰腺炎的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建議護理時限為住院期間1人護理,建議營養時限為住院期間適當營養。針對被鑒定人苗壯歷次住院期間的醫囑及處方治療用藥屬合理。”原、被告雙方對該鑒定結論均無異議。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及費用結算單據、交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2民終5345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本院的審查及當事人的質證,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苗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合計176979.35元。
二、駁回原告苗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97元,由原告負擔1357元,由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負擔3840元。司法鑒定費5520元,由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黃玉敏
人民陪審員田云碧
人民陪審員姜宇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瑩
書記員董月
判決日期
202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