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芝與盧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溫克族自治旗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702民初1470號
判決日期:2021-02-07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秀芝與被告盧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溫克族自治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鄂旗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呼倫貝爾市呼倫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呼倫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秀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卞玉榮、被告盧禹、被告人保鄂旗支公司和人保呼倫支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力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秀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人保呼倫支公司先在強制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人身損害各項損失49017.34元,其中:醫療費1316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6516元、誤工費13036.8元、司法鑒定費9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2.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鄂旗支公司在承保的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再不足由被告盧禹賠償。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25日17時57分,被告盧禹駕駛車牌號為×××,沿海拉爾區呼倫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呼倫大街仁和家園前斑馬線時,瞭望不周,與由南向北在斑馬線上過路的行人原告和圓圓相撞,致使原告受傷。經呼倫貝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海拉爾大隊(以下簡稱交警隊)認定,被告盧禹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經查被告盧禹駕駛的×××號車在被告人保呼倫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保鄂旗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原告受傷后被送到呼倫貝爾市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市醫院)救治,被診斷為1.踝關節骨折;2.肺挫傷;3.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醫囑住院需護理、出院后需休息30天。原告住院治療39天,花去醫療費檢查費共計13165.1元,其中原告支付4000元,被告盧禹墊付9164.54元。原告依法還應得到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可各被告不予全額賠償。雙方多次交涉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以此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盧禹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無異議。
被告人保鄂旗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號車在人保鄂旗支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被保險人盧禹,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對事故事實沒有異議。原告的訴訟請求因原告經司法鑒定未構成傷殘,因此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認可,不同意賠付。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同意承擔。其他各項在質證時答辯。
被告人保呼倫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號車在人保呼倫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被保險人盧禹,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對事故事實沒有異議。原告的訴訟請求因原告經司法鑒定未構成傷殘,因此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認可,不同意賠付。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同意承擔。其他各項在質證時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25日17時57分,被告盧禹駕駛車牌號為×××,沿海拉爾區呼倫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呼倫大街仁和家園前斑馬線時,瞭望不周,與由南向北在斑馬線上過路的行人原告、圓圓相撞,致原告、圓圓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隊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第1507024201900029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盧禹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圓圓無責任。原告于事故發生當日被送至市醫院急診科救治,并于當日住院治療,于2019年12月3日出院,共住院39天,住院期間醫囑“陪護一人”。原告出院診斷為:1.踝關節骨折(左);2.肺挫傷;3.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4.慢性闌尾炎。出院醫囑為“每月門診隨訪,復查X片,休息30天,低鹽飲食”等。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在市醫院進行了門診復查。原告在市醫院共產生醫療費13165.1元,其中由被告盧禹墊付9164.54元。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各被告賠償損失。本案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呼倫貝爾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了司法鑒定,該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9月4日作出呼醫司法鑒定所[2020]臨鑒字第2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綜合評定被鑒定人張秀芝誤工時限120日,護理時限60日,營養時限90日。”原告因本次鑒定支付鑒定費880元、工本費20元。
另查明,被告盧禹駕駛的車牌號為×××的車輛在被告人保呼倫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在被告人保鄂旗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限內。本次交通事故另一位傷者圓圓另案訴訟,經本院調解,被告人保呼倫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圓圓醫療費5261.69元、護理費733.2元、誤工費2749.5元、交通費200元,共計8944.39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一份,市醫院住院病歷一份、門診收費票據4張、掛號收費票據一張、住院收費票據一張、費用匯總單兩張,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兩張,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2020)內0702民初1469號民事調解書復印件一份、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兩份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呼倫貝爾市呼倫支公司賠償原告張秀芝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24291.1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溫克族自治旗支公司賠償原告張秀芝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21326.79元,其中12162.25元支付給原告張秀芝,另9164.54元支付給被告盧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盧禹給付原告張秀芝司法鑒定費9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四、駁回原告張秀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5.43元,減半收取計512.72元,由原告張秀芝負擔31.25元,被告盧禹負擔481.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立華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左麗蓉
判決日期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