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四洋與王振東、河北雷薩重型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1324財保285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黃四洋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王振東駕駛的登記在被申請人河北雷薩重型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冀G×××××(臨)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一輛(標的40000元)予以扣押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扣押被申請人王振東駕駛的登記在被申請人河北雷薩重型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冀G×××××(臨)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一輛(現(xiàn)停放在宿遷市保暢車輛救援服務中心)。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陳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付艷
書記員陳密密
判決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