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與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0112民初12635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訴被告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告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70×××91.744元或者同等價值財產,并且提供陽光保險集團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單保函作為擔保。原告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請,要求解除對上述本院查封的賬戶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告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賬號為:11×××48-1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陶愛黨
審判員蘇麗娟
人民陪審員邵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沈晴
判決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