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劉佳、馬中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8102民初489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銀行”)訴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向被告發出應訴公告,公告到期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商銀行委托代理人馮仁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劉佳男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17萬元,被告馬中利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47萬元,被告李洪霞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36萬元;二、判今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分別按所欠貸款本金計息向原告償還貸款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自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5日止,按月利率6.66‰計算,自2020年4月26日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逾期貨款罰息月利率9.99‰計算)。截止至2021年1月11日,被告劉佳男欠利息28776.75元,被告馬中利欠利息79559.25元,被告李洪霞欠利息60939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計1169275.00元;三、請求判令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案件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0日,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承包耕地需要生產資金以聯保形式分別向原告借款,其中劉佳男貸款本金17萬元,馬中利貸款本金47萬元,李洪霞貸款本金36萬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4月25日,月利率6.66‰,逾期罰息上浮50%,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沒有按約定清償借款本息。被告劉佳男拖欠貸款本金17萬元,欠利息28776.75元,馬中利拖欠貨款本金47萬元,欠利79559.25元,李洪霞拖欠貸款本金36萬元,欠利息60939元。截止至2021年1月11日,三位被告拖欠借款本息合計1169275.00元。現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判決被告劉佳男向原告償還貸款人民幣17萬元,被告馬中利向原告償還貨款人民幣47萬元,被告李洪霞向原告償還貸款人民幣36萬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判決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責任。
被告未提供答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農戶聯保借款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2019年4月20日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與原告簽訂農戶聯保借款合同,該合同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違約責任等約定。
證據3、借款憑證復印件一份、提款申請書復印件一份、賬戶流水一份,證明:原告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借款的事實。
證據4、利息計算明細一份,證明:被告所欠原告貸款利息計算依據。
證據5、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被告與原告約定了司法送達確認地址。
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證明被告借款未還的事實,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4月20日,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承包耕地需要生產資金以聯保形式分別向原告借款,其中劉佳男貸款本金17萬元,馬中利貸款本金47萬元,李洪霞貸款本金36萬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4月25日,月利率6.66‰,逾期罰息上浮50%,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沒有按約定清償借款本息
判決結果
一、劉佳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萬元、利息28776.75元,合計198776.75元;并以17萬元本金為基數,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9.99‰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馬中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萬元、利息79559.25元,合計549559.25元;并以47萬元本金為基數,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9.99‰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李洪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萬元、利息60939元,合計420939元;并以36萬元本金為基數,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9.99‰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四、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對上述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履行完清償責任后,有權向未履行清償責任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23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5883元,由被告劉佳男、馬中利、李洪霞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忠臣
人民陪審員杜亞杰
人民陪審員肖廣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祁凱月
判決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