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兵與江蘇華麒建設有限公司、高青聚艾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322民初2428號
判決日期:2021-07-15
法院:高青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兵與被告江蘇華麒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華麒公司)、高青聚艾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青聚艾公司)、第三人張戰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魯0322民初13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張兵的起訴。張兵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8月28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3民終319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20)魯0322民初135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審理。本院重新登記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剛、被告江蘇華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桂國、被告高青聚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江、第三人張戰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兩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30170.00元。二、依法判決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6日,原告與被告江蘇華麒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劉春2號橋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江蘇華麒建設有限公司將從被告高青聚艾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處承包的工程中的”劉許路2號橋工程項目”分包給原告。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將工程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6930170.00元未支付。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江蘇華麒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訴訟權利,原告已將涉案合同權利轉讓給張戰鋒,因此,原告不享有本案主張權利的訴權。2、涉案工程尚未進行結算審核,工程款總額尚不確定,即便張戰鋒主張權利,也因工程尚未進行結算審核而無法進行結算,工程款還未達到支付條件。綜上,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高青聚艾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涉案工程的權利人,原告訴訟主張不適格。2、涉案工程是由被告2發包給被告1的,被告2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無權向被告2主張工程款。3、涉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經審計決算。被告2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1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況。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2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張戰鋒述稱,涉案的整個工程劉春2號橋的合同原是由張兵簽署的,履行過程中根據我和張兵的約定,張兵把合同的權利交給我了,我身體不好,又因債權債務因素,我就把合同的權利轉給張兵了。我的意思在我給張兵出具的聲明中已經表達了。我是工程實際施工人,有權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原告。
本案當事人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為憑。根據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庭審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7年9月26日,被告江蘇華麒公司與被告高青聚艾公司簽訂高青縣艾李湖生態濕地及美麗鄉村道路建設PPP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3月6日,原告張兵與被告江蘇華麒公司簽訂劉春2號橋工程專業分包合同。
劉春2號橋工程系美麗鄉村道路建設PPP項目中的部分建設工程。
劉春2號橋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第2合同價款第(1)項約定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工程竣工時根據設計圖紙、變更簽證、現場簽證等計算的實際工程量,按照總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審核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39頁通用合同條款第14.2款內容修改為:(5)承包人有義務配合發包人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竣工結算應當依據政府審計結論,辦理竣工結算和竣工付款的時間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原告張兵自認2018年7月份左右主體工程起來時,在被告江蘇華麒公司劉春2號橋工程專業分包合同末頁書寫:“本合同履行全部有張戰鋒履行,本人不主張權利,張兵188××××9333”。
被告江蘇華麒公司自認“據施春泉講,張兵在合同上的權利轉讓是在工程完工后張兵提出來的,應當是張兵與張戰鋒協商一致的。”
被告江蘇華麒公司自認“對原告與第三人是什么關系我方不清楚,但我方手中的資料大部分是張戰鋒出具的,另一部分不清楚”。
原告張兵與第三人張戰鋒自認:合伙承建了劉春2號橋工程。
第三人張戰鋒在2020年4月9日為原告張兵出具的聲明中及在庭審陳述時均表示:“將劉春2號橋工程專業分包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原告張兵,本人不再就劉春2號橋工程專業分包合同主張權利。”
3、2018年8月10日,被告江蘇華麒公司向第三人張戰鋒出具承諾書,承諾:“劉春2號橋工程經總合同約定的有關單位進行結算審計完成后,半個月內支付給承包人張戰鋒審定價的90%(扣除相應稅費)。兩個月內支付到審定價的95%(扣除相應稅費)。剩余5%執行總包合同保修條款的付款方式。附:張戰峰履行承諾”。
2018年8月10日,第三人張戰鋒向被告江蘇華麒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2、我張戰鋒保證加快工程驗收,做好資料并進行審計。審計沒有出來之前,我張戰鋒不再向江蘇華麒建設有限公司索要任何費用。”
4、2019年1月17日,涉案工程進行交工驗收并出具交工驗收報告,被告江蘇華麒公司、被告高青聚艾公司簽名、蓋章確認,同時,監理單位山東同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設計單位山東東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業主單位高青縣天鵝湖溫泉濕地管理委員會及高青縣應急管理局、高青縣交通運輸局、淄博市交通警察支隊分別簽名蓋章確認。
5、至今,關于涉案工程價款尚未有審計、審核、定價的結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兵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311.00元,申請費5000.00元,合計65311.00元,由原告張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經明健
人民陪審員于飛飛
人民陪審員崔玉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董丹丹
書記員閆洵
判決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