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美珍與李曉琳等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民申3834號
判決日期:2021-07-15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馬美珍因與被申請人王贊煒、李曉琳、北京住總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房地產公司)及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周海如、周長城、周艷艷、崔曉獻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終15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美珍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馬美珍主張住總房地產公司與王贊煒惡意串通,但并無證據證明王贊煒在購房時知悉《委托書》《購房人變更申請表》中簽名非馬美珍等人本人書寫、捺印,系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二審法院認為馬美珍主張住總房地產公司無權處分導致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系另一事實認定錯誤。(三)二審法院認為住總房地產公司與王贊煒簽訂的《朝內危改區就地安置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缺乏依據,系另一認定錯誤。(四)二審法院未查明王贊煒支付購房款65萬元的去向,而善斷撤銷一審判決,系另一錯誤。(五)二審法院遺漏重要事項,即應查明住總房地產公司及王贊煒之間偽造《委托書》《購房人變更申請書》的偽造及交易過程。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六項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王贊煒提交意見稱,(一)再審申請人馬美珍理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并無錯誤。(二)再審申請人馬美珍無法提供安置合同原件,涉案房屋的處分系馬美珍自行處分,而并非住總房地產公司無權處分,且即便住總房地產公司無權處分也并不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三)被申請人王贊煒取得本案所涉房屋,并未損害任何社會公共利益。(四)再審申請人馬美珍始終無法說清其一次性提前清償房屋按揭貸款的款項來源。(五)再審申請人馬美珍在長達15年的時間里,從未對本案所涉房屋主張任何權利,明顯不合常理。被申請人王贊煒認為本案二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馬美珍所提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馬美珍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立杰
審判員李林
審判員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琛
書記員袁戈
判決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