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11280號
判決日期:2021-07-15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兵器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建設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志錄、徐艷麗,兵器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如岐、趙軍,大宗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景全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兵器公司支付建設公司逾期交工違約金1025000元(計算方式:5000元/天×205天);2、判令兵器公司支付建設公司經濟損失1800000元;3、判令兵器公司承擔鑒定費10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由兵器公司負責我公司望京大宗綜合產業大廈項目邊坡支護降止水、地基處理、打CFG等工程,合同工期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3月22日,共計150天,如果是乙方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每延誤一天支付5000元違約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兵器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工,經建設公司多次催告,兵器公司工程進度仍進展緩慢,直至2017年1月16日兵器公司向建設公司交工。由于兵器公司原因,導致建設公司被大宗公司處罰,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
兵器公司辯稱,2015年9月15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2017年1月16日,兵器公司向建設公司交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建設公司管理不善、組織協調不力,造成停工、窩工情況頻發,導致工期延誤,且其拒不支付合同款,給兵器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大宗公司與建設公司同為甲方,為共同履約人,應共同承擔向兵器公司的付款義務。建設公司應舉證證明因兵器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工期延誤的根本原因在于建設公司,與兵器公司無關,工程進度完全按照建設公司掌控進行,兵器公司不存在違約情形。合同第12.1條約定應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照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息計算違約金,但合同約定違約金過低,兵器公司認為違約金應該調整至年利率24%為宜。關于增量部分工程款,本項目共發生涉及工作量增加之工作聯系單、簽證,已進行部分結算,證明建設公司認可其效力,剩余部分雙方不能就價格達成一致,計算結果為5408205元,減去建設公司已代付的水泥款3522550元,尚欠1885655元。關于延期付款損失起算日期,兵器公司主張根據施工計劃確定之肥槽回填日期確認損失起算日期,或者依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視專項工程交付之日為應付價款之日以確定損失起算日期。本項目停工、窩工情況頻發,兵器公司認為其中大多數可歸責為建設公司管理失誤。現申請法院依公平原則判令建設公司承擔部分損失,請法院酌定。關于維權支出,工程交付后,兵器公司多次催促付款,經區建委協調,建設公司仍執意拖延,以訴訟手段拖延付款,兵器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不得已聘請專業律師。現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工程款6870000元及相應違約金(違約金同書面計算公式);2.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增量部分工程款余額832358元及相應違約金(違約金同書面計算公式);3.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部分停工、窩工損失費用280000元;4.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因維權支出的律師費50000元;5.判令建設公司、大宗公司支付兵器公司承擔本案鑒定費142840元、鑒定人員出庭費3000元。
建設公司對兵器公司的反訴請求辯稱,不同意兵器公司的第一、第二項訴訟請求,建設公司無需向兵器公司支付工程款687萬元,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不存在兵器公司所稱的工程增量問題,即使有兵器公司也未向建設公司主張,不存在窩工情形,因為兵器公司工人不足,技術存在問題,導致工期延誤應屬兵器公司的責任,由兵器公司自行承擔,不同意支付律師費,法律沒有相關規定。
大宗公司述稱,兵器公司提出大宗公司與建設公司合同的內容,大宗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含有基礎處理部分,合同第1條含有地基基礎處理,從標書正本57頁-72頁都有基礎支護的技術要求,技術標準詳細,總包中是不可能不含有此內容。在大宗公司與建設公司的合同中,延期完成工程量,是需要賠償的。合同總工程款是1490萬元,現總共支付了803萬元,另外兵器公司應該承擔水電費20萬元、墊付綠網費2.3萬元、罰款10.1萬元、原告罰款3.4萬元、混凝土款項支付兩筆,共計352.7萬元,總共付款11915800元,正好是合同約定的80%的款項,不存在拖欠付款的事情。延誤工期,若屬于政府事由、天氣、甲方事由,此不處罰,工期順延,若不屬于,需要處罰,大宗公司給建設公司罰款的200萬元,后罰了180萬元。
本案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5年9月15日,建設公司(甲方)與兵器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支護降水地基處理等工程)》,約定工程名稱望京大宗綜合產業大廈項目邊坡支護降止水、地基處理、打CFG樁等工程。承包范圍土釘墻……護坡樁……樁頂連梁……。固定總價金額14900000元,開工日期2015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2016年3月22日,總日歷天數為150天。……如果乙方無正當理由停工,或提出增加工程費用等要求,甲方有權利解除本合同,并且罰款500萬元,罰款的金額可以從乙方已完成的工程價款中沖抵。……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非乙方原因影響工期,甲方確認同意順延工期的,予以順延,在順延期間甲方不給任何補償。如果是乙方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每延誤一天支付5000元違約金,因土方單位不予配合造成工期的延誤不在處罰范圍內。……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從開工之日起滿一年后支付固定總價80%的款項,如果甲方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拖欠款項按照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息計算違約金。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的時間和方式: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且肥槽回填完畢并驗收合格,乙方應于14天內向甲方提交工程結算書,甲方應于28天內審核完畢,審核后15天內付至結算總價的95%,留5%的質保金,保修期滿后支付剩余的保修金。基坑邊坡支護、降水施工保修至肥槽回填完畢,地基處理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從肥槽回填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大宗公司在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支護降水地基處理等工程)》尾部甲方處簽字蓋章。
2016年5月10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600000元,2016年12月12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2000000元,2017年1月21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2000000元,2017年7月17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3000000元,2018年2月2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430000元。2018年2月11日,建設公司支付兵器公司190000元。
訴訟中,經兵器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北京國融興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項目工程量、造價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其計算統計結果為依據現有鑒定資料,本工程可計算出的造價包括以下幾方面:1、合同內造價為14900000元,2、合同內減商品混凝土為-3531580元,3、工作聯系單造價為3466115.36元,4、設計變更通知單造價為210515.68元,5、工程洽商記錄662381.77元,6、其他資料-1433491.5元。鑒定意見為依據現有鑒定材料,鑒定人所計算的相關洽商變更費用,詳見本意見書《工程造價明細表》。鑒定人已經按照委托人要求單獨列出每份洽商變更、工作聯系單的費用,供委托人參考使用。針對上述造價是否可以計入結算價款的判斷,依據京高法2012(245)號文件第34條的規定,涉及合同條款的解釋及結算依據的判斷均由委托單位自行認定。針對本案特殊性,建議委托人依據本意見書《工程造價明細表》各項內容逐一進行認定,并統計本案合同總價以及洽商變更、工作聯系單累計的最終造價金額。后兵器公司為此次鑒定支付工程造價鑒定費142840元。
訴訟中,經建設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項目總工期、延期工期天數、合理工期天數及延期事由進行鑒定,后該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1、工程總共工期、延期天數計劃開始時間2015年10月25日,實際完成時間2016年3月22日,計劃工期150天,計劃完成時間2015年10月25日,實際完成時間2017年1月16日,實際工期450天,延誤總天數300天,2、依據申請方提供的材料無法具體計算延誤事件及責任分配,依據被申請方提供的材料延誤事件的影響及責任分配。依據申請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責任劃分建設、申請、被申請方、其他主體均無法判斷,依據被申請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責任劃分建設單位32.5天、申請方36.5天、被申請方205天、其他主體26天,3、依據《北京市建筑工程工期定額》(2009年)對邊坡支護降止水、地基處理、打CFG樁工程的定額工期進行計算,支護工程發、承包雙方協商,最多增加50天,降水工程120天,地基處理233天。后建設公司為上述鑒定支付工期鑒定費100000元。兵器公司提出書面異議,2020年8月24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說明函》,兵器公司申請鑒定人出庭,兵器公司就此支付鑒定人出庭費3000元。2020年11月2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說明函》,其意見為依據被申請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責任劃分建設單位32.5天、申請方36.5天、被申請方205天、其他主體26天,增加《因霧霾和雨雪天氣停工統計表》后的責任劃分建設單位32.5天、申請方36.5天、被申請方147.5天、其他主體83.5天
判決結果
一、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5176160.15元;
二、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違約金{計算方式:4312062.15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864098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176160.1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上述款項之日止×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三、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730000元;
四、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00元;
五、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損失100000元;
六、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鑒定費71420元和鑒定人出庭費1500元;
七、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期鑒定費50000元;
八、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九、駁回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262元(已交納),由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14138元(建設公司已交納,兵器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轉交給建設公司)。
案件反訴費4564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7250元(兵器公司已交納,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轉交給兵器公司),由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18390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歐陽華
審判員李曉華
審判員魏慧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彭林海
判決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