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02執2670號
判決日期:2021-07-12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租賃合同一案,本院(2020)豫0102民初289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據此向本院提交執行請求:1.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306287元;2.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案件受理費5225元;3.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于2021年5月28日向其發出傳票,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亦未到本院接受詢問。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查明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名下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請執行人。
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再次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但仍未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本院分別于2021年6月9日赴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登記信息記錄。已告知申請執行人。
五、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前往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實地調查,經查明該健身房已停止營業且店內健身器材已被搬空進行拍賣,同時也未找到被執行人法人下落和其他財產線索。
六、因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未按照報告財產令要求在期限內報告其財產情況,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2021年7月8日向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發出限制消費令,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措施。于2021年7月8日,作出失信決定書,決定對其納入失信名單。
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對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小亮)、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法定代表人楊小亮)作出拘留決定書,但因未找到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小亮)、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法定代表人楊小亮),暫未能對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小亮)、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法定代表人楊小亮)采取拘留措施。
八、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告知申請執行人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代理人楊柳向其明示是否申請律師調查令,其表示不申請律師調查令。
截止2021年7月8日本案申請執行人已實際受償0元。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以短信形式對申請執行人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代理人楊柳進行終本前約談,告知其本案執行情況及已采取執行措施情況,并就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向其征求意見,其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一并告知其,如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提出執行異議。
因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認為可以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鄭州雷奧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路店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馮新建
審判員劉紅軍
審判員任留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王倩
判決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