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與惠文英勞動爭議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1民特13號
判決日期:2021-07-12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呼和浩特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呼市建設監理公司)與被申請人惠文英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呼市建設監理公司稱,請求依法撤銷呼賽勞仲字﹝2018﹞第194號裁決書。事實與理由為:一、惠文英在其主張工資期間并沒有上班。惠文英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主張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7日的工資沒有依據。惠文英在此期間并沒有上班,其僅于2018年1月17日參加了“內蒙古自治區森林總隊經濟適用房二期監理項目”竣工會議。惠文英的考勤是由另案申請勞動仲裁的員工謝利利負責記錄,加蓋該項目的公章也是由謝利利保管,系謝利利偽造的考勤表。因惠文英在主張工資期間并沒有上班,所以呼市建設監理公司無需支付工資。二、呼市建設監理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菸挠⒃诠ぷ髌陂g嚴重失職,工作懶散,在工作期間多次無法完成呼市建設監理公司給安排的工作。其伙同另案申請勞動仲裁員工謝利利偽造單位考勤表,給呼市建設監理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害。其工作存在嚴重過錯,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惠文英稱,呼市建設監理公司所說的事實不存在。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正確,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可撤銷情形。
經審查查明:2018年12月5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賽罕區勞動仲裁委)作出呼賽勞仲字﹝2018﹞第194號裁決:一、確認惠文英與呼市建設監理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1月18日解除。呼市建設監理公司應當為惠文英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二、呼市建設監理公司支付欠發惠文英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的工資:伍仟肆佰壹拾玖元肆角(5419.4元)。三、呼市建設監理公司為惠文英補交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社會保險費,具體金額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為準。四、呼市建設監理公司支付惠文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叁仟伍佰元(3500元)。五、駁回惠文英其他仲裁請求。以上:捌仟玖佰壹拾玖元肆角(8919.4元)工資及經濟補償的支付,應在本裁決書生效后的十日內履行
判決結果
駁回呼和浩特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呼和浩特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常明
審判員何建軍
審判員蔡世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櫻子
判決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