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嶺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與內蒙古聯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1財保18號
判決日期:2021-07-12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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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依法查封上述被申請人人民幣叁億元銀行存款或等值的財產。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簽訂了《業務合作協議》,合同約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對其投資的內蒙古聯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青橙紫苑項目開展合作,合作金額為叁億元人民幣,申請人通過委托貸款方式對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指定的商務投資項目進行放款,期限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貸款利率14%。當日又簽署了《業務合作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借款人如未依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或存在其他違約事項導致委托貸款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則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應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或自委托貸款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之日起五日內對委托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申請人的全部債權予以全額回購。
2017年6月2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內蒙古聯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受托貸款人烏審旗包商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叁億元整。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出借義務,但上述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及回購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被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現申請人得知,被申請人有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及時查封財產會造成不可估計的損失。為了避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避免日后難以執行。申請人提供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擔保函為擔保,保險單號:AHETA09Z0119Q000008N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呼和浩特市青城支行賬號:×××。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在長城華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竹支行賬號:×××。
二、凍結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復興路支行賬號:×××。
以上查封以人民幣300000000為限。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紅嶺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王任武
審判員馬學英
審判員趙春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王宇鵬
判決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