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榮成市方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082民初2215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榮成市方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榮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軍、王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榮成市方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榮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榮成市方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履行保證責任,立即償還原告工程款178901.1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第三人榮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發生爭議,原告起訴后,經榮成市人民法院(2019)魯1082民初6592號民事調解書達成還款協議。后第三人榮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調解協議履行其義務,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第三人榮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本息,被告榮成市方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榮成市花園小區2號樓602室為本債務提供提保。且如第三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義務,被告榮成市方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全部清償責任。現因第三人不能履行其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提起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于2019年11月28日將榮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至本院,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2019)魯1082民初659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榮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給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8901.1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款之日止),于2020年1月12日前付清。此后,榮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調解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榮成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簽定協議書一份,載明:“甲方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榮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榮成市方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乙雙方合同糾紛一案,已經榮成市人民法院以(2019)魯1082民初659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終結。因乙方未按該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本案依法進入執行程序。經法官協調,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一、乙方承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以現款方式一次性清償欠付甲方的所有債務。二、丙方同意以其位于榮成市花園小區2號樓602室(建筑面積58.57平米)為本債務提供擔保。乙方不能履行上述約定時,由丙方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三、本協議自乙方欠甲方的債務徹底清償之日終止。四、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簽章生效,三方和榮成市人民法院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判決結果
被告榮成市方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款178901.10元及利息(以178901.10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起至2019年8月份19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178901.10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執行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1939元(系減半收取計),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常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