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481執328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李某申請執行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合同糾紛一案,舞鋼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1民初1870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李某向本院申請執行舞鋼萬利禽業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工程款157431.83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一、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等發出查詢通知,但未能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但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對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五、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六、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壘
審判員曹俊美
審判員尹紅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閆新凱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