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1執異49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河北分公司)、與河北金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牛公司)、石家莊市裕華區裕東街道辦事處二十里鋪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二十里鋪居委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國信)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請變更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國信稱,申請執行人長城河北分公司與被執行人金牛公司、二十里鋪居委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944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申請執行該判決,貴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冀01執63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長城河北分公司與北京國信于2020年12月21日簽署了編號為【中長資(冀)合字【2020】54號】的債權轉讓協議,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河北經濟日報上聯合發布了長城河北分公司與北京國信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通知被執行人,長城河北分公司已將其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全部債權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其他相關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即(2018)冀01民初944號判決確定的全部債權及擔保權利等全部權利】依法轉讓給了北京國信,北京國信成為被執行人的債權人、抵押權人。
長城河北分公司、金牛公司、二十里鋪居委會均稱,同意變更北京國信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北京國信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債權轉讓協議;
證據二、債權轉讓確認函;
證據三、成交確認書。
以上證據擬證明北京國信已取得了案涉債權。
長城河北分公司、金牛公司、二十里鋪居委會對北京國信提交的以上證據均認可。
長城河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同意金牛公司債權轉讓項目變更執行主體的函,認可該戶債權已轉讓給北京國信。
本院查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與金牛公司、二十里鋪居委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1民初944號民事判決,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后將案涉債權轉讓給長城河北分公司,長城河北分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立案執行,在執行中,北京國信向本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
另查明,2020年12月17日,山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成立確認書,確認長城河北分公司持有的金牛公司金融不良資產轉讓給北京國信。2020年12月21日,長城河北分公司與北京國信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債權轉讓給北京國信。同日,長城河北分公司向北京國信出具債權轉讓確認函,確認案涉債權轉讓給北京國信。長城河北分公司通知了金牛公司、二十里鋪居委會債權已轉讓給北京國信
判決結果
變更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鴻雁
審判員王珊珊
審判員高福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佳麗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