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賀與吉林省銘澤公路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302民初1230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賀與被告吉林省銘澤公路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澤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李賀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列,銘澤公司委托代理人厲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銘澤公司前身四平市路通公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平路通公司)、吉林省路通公路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路通公司)自2004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解除勞動關系;2.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3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李賀于2004年1月入職四平路通公司,從事施工監理工作,原告在單位工作時間為2004年1月至2008年7月,在工作期間,四平路通公司2006年3月更名為吉林路通公司,2010年3月再次更名為銘澤公司。現原告檔案材料丟失,無法辦理社保手續,故訴至法院。
銘澤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檔案中沒有原告的任何信息。2009年12月我公司買斷的吉林省路通公路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當時,這個公司的辦公設備、場所都沒有,我公司只是購買的資質。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27日至2006年3月24日四平路通公司為原告李賀補繳公積金,公積金繳存明細顯示匯、補繳年份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2004年11月1日,原告被評為技術員,證書上載明的工作單位系“四平市路通監理公司”。2007年12月1日及2008年1月4日,李賀獲得的公路工程檢測員、助理工程師職稱等證書中顯示的工作單位為吉林路通公司。原告認可其于2009年1月另行謀職。
另查明,2006年3月13日,四平路通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為吉林路通公司,2010年3月3日,吉林路通公司名稱變更為銘澤公司。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企業信息復印件、四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四勞人仲(2021)9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四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人明細、證書三份及原、被告的陳述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一、原告李賀與被告吉林省銘澤公路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自2004年11月至2008年1月4日存在勞動關系,并于2008年1月5日解除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李賀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吉林省銘澤公路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旭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陳鳴哲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