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吉林雙佳食品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302民初941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東娜、李桂香、王東蔚、王良、徐秀靜、王耕、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遠大木業有限公司、吉林雙佳食品有限公司、王愛民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被告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梨樹支行借款1800萬元,簽訂借款合同,期限一年,本案其他被告自愿為該筆借款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向原告提供信用反擔保,與原告簽訂信用反擔保合同。被告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內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原告在2018年12月28日為其代償利息,且為了幫助被告續貸,2018年12月28日為被告墊付過橋費9000元。2018年12月29日,被告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諾書確認此事實,承諾該日前發生的欠付原告的全部欠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償還。然而,時至今日,被告不但沒有償還承諾書中的債務,還在之后的續貸過程中繼續欠下新的債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償還代償利息587043.45元、違約金90萬元、過橋費利息9000元、代償款587043.45元的逾期利息(按月利1.5%自代償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判令被告王東娜、李桂香、王東蔚、王良、徐秀靜、王耕、吉林省遠大木業有限公司、吉林雙佳食品有限公司、王愛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經審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被告吉林雙佳食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并無管轄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132元,退回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旭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劉天嬌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