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與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69710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奧公司)與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能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世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文靜、王洪秦,漢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古章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世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雙方于2018年2月28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書之補充合同(二)》于2020年1月7日解除;2、判令漢能公司向我方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間欠付的租金4235763.84元;3、判令漢能公司支付欠付租金違約金:以3077893.12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自2019年2月1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以3044437.76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1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4、判令漢能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7115536.88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28日,我方與漢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書之補充協議(二)》,約定漢能公司承租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25號院1號樓(以下簡稱涉租房屋),承租面積2090.96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漢能公司依約應于2019年2月10日前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租金3077893.12元,于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間租金3044437.76元。因漢能公司未能依約足額支付租金,我方多次催要,均未支付,我方于2020年1月7日向漢能公司發送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限期搬離涉租房屋,漢能公司已經簽收律師函。后雙方于2021年1月25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但漢能公司未支付租金及房屋使用費。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漢能公司辯稱:不同意解除合同,希望協商解決。2019年2月10日應當支付2019年3月1日起半年租金,我方未能按時支付,于2019年3月1日后陸續支付100萬元。我方收到了世奧公司于2020年1月7日發送的解約通知,目前仍然使用涉租房屋。不同意支付違約金,合同約定違約金標準過高。不同意騰退涉租房屋,希望協商解決,我方會付清租金的。自2020年3月1日起,我方進出涉租房屋受到限制,車輛禁止進入,公司人員和訪客進入需要提前一天預約,至今仍未提供供暖和空調,影響了正常工作,給我方經營造成影響和損失,要求減免自2020年3月1日后的租金。另,世奧公司向我方發送函件要求于2021年1月22日前騰退,我方亦于2021年1月22日騰退涉租房屋,因程序事宜于2021年1月25日簽署交接單,房屋使用費應計算至2021年1月22日。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世奧公司系涉租房屋所有權人。2014年2月18日,世奧公司(甲方)與漢能公司(乙方)簽訂《租賃合同書》,約定甲方將涉租房屋出租給乙方用于辦公用途,租賃面積2090.96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年租金6105603.2元自2014年3月1日起算,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乙方逾期兩個月未交租金及水、電費,并經甲方書面催討后15日內仍未繳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已付全部租金不予退還,同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對乙方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所有費用,無義務給予乙方任何補償或賠償,乙方應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后30日內撤出涉租房屋。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水電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當期應付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乙方逾期支付房租、水電費三十天,并經甲方書面催討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權斷水、斷電。因斷水、斷電而給乙方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斷水、斷電期間,應仍需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兩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在此情況下,乙方已付租金不予退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一年租金的違約金。
同日,世奧公司(甲方)與漢能公司(乙方)簽訂《租賃合同書之補充協議(一)》,因乙方經營需要,提出擬拆除涉租房屋二層樓板,從而增加涉租房屋一層挑高的方式將涉租房屋改建為乙方“展覽展示中心”,雙方鑒于上述情況達成補充協議,由乙方進行涉租房屋改建,因涉租房屋的改建發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監理、安裝等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乙方同意任何情況下均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擔或補償乙方因涉租房屋改建而發生的任何費用。涉租房屋改建后,《租賃合同書》項下的涉租房屋租金不做任何調整,仍為每年6105603.2元。鑒于乙方對涉租房屋改建后,將使用太陽能板作為涉租房屋外窗、天棚頂板等,從而使太陽能板成為涉租房屋的一部分。因此雙方同意,租賃期滿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乙方不得拆除涉租房屋改建完成后的所有安裝在租賃標的外窗、天棚板等處的外部太陽能板,無償交給甲方所有。
2018年2月28日,世奧公司(甲方)與漢能公司(乙方)簽署《租賃合同書之補充協議(二)》,乙方擬在《租賃合同書》到期后續租5年,續租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租賃合同書之補充協議(一)》亦按上述約定期限續期。續租期內,第一年租金單價為每天每平方米8元,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總價為6105603.2元;第二年租金單價為每天每平方米8元,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間租金總價為6122330.88元;第三、四年租金單價分別為每天每平方米9元,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總經總價分別為每年6868803.6元;第五年租金單價為每天每平方米10元,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間租金總價為7632004元。租金支付方式為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具體為:……2019年2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計3462629.76元;2019年8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租金計3044437.76元……。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七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押金100萬元,甲方收款后開具收款收據;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時,如乙方已履行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則甲方于本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將押金退還乙方,押金不計利息。合同期滿或合同提前解除、終止的,乙方應在撤出之前結清所有合同下尚未清繳的款項,并在租賃期限屆滿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終止之日撤出涉租房屋,將涉租房屋完好無損無償交還甲方。如有缺失或損毀,乙方應照價賠償或予以修復。乙方添附的物品,在不影響涉租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的情況向由乙方自行拆除,不可拆除或拆除將影響房屋結構或使用功能的,乙方不得拆除,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在乙方為支付租金或未足額賠償甲方損失前,甲方有權留置涉租房屋內任何乙方裝飾、家具、裝備、物件、物料、設備或其他任何物品。如乙方未按約定期限向甲方交還租賃標的,則每延遲一日,應按每日三萬元向甲方支付逾期騰房占用使用費。
經查,漢能公司未能依約于2019年2月10日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3077893.12元,后于2019年4月17日支付50萬元,于2019年4月29日支付50萬元。2020年1月7日,世奧公司向漢能公司送達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并于15日內騰退涉租房屋、支付欠付費用及違約金。經詢,雙方均確認漢能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間欠付租金4235763.84元;雙方亦均確認漢能公司未向世奧公司支付押金。
關于涉租房屋使用情況,漢能公司認可占有使用涉租房屋至2021年1月22日,表示世奧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其車輛進入,人員及訪客均需提前一天登記,涉租房屋沒有供暖和空調,影響其正常辦公,要求減免自2020年3月1日后的租金或使用費,如若計算費用,則費用應計算截止至2021年1月22日。對此,世奧公司表示雙方另行簽署的停車場租賃協議期滿,漢能公司車輛無法進入指定停車場。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對進出人員進行登記,并未限制進入。涉租房屋沒有供暖,但水電可以正常使用,漢能公司辦公沒有受到影響,不同意減免2020年3月1日后的房屋使用費,且房屋使用費應計算至辦理房屋交接之日即2021年1月25日
判決結果
一、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書之補充協議(二)》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期間欠付租金四百二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三元八角四分。
三、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欠付租金違約金:1、以三百零七萬七千八百九十三元一角二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止;2、以二百五十七萬七千八百九十三元一角二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3、以二百零七萬七千八百九十三元一角二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4、以二百一十五萬七千八百七十元七角二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四、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費六百三十萬七千三百八十一元。
五、駁回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860元,由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35930元,剩余3593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劍奇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