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與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69709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奧公司)與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能公司)、被告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江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世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文靜、王洪秦,漢能公司及金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古章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世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我方與漢能公司于2017年2月1日簽訂的《分租協議》于2020年1月7日解除;2、判令漢能公司向我方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間欠付的租金5717330.71元;3、判令漢能公司支付欠付租金違約金:以7206517.58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四標準計算自2019年2月2日至實際付清之日;以7128185.86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四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日至實際付清之日;4、判令漢能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至實際騰退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其中,6299.87平方米按照每天每平方米5.72元計算;1423平方米按照每天每平方米2.2元計算;5、判令金江公司對上述第2、3、4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6、判令漢能公司、金江公司連帶賠償房屋設備設施損失82457.94元。事實和理由:2011年2月18日,我方與金江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書》,約定金江公司承租北京市朝陽區奧林匹克森林公園北園A、B、C三棟建筑(以下分別簡稱A棟建筑、B棟建筑、C棟建筑),其中A棟建筑面積9696.87平方米,B棟建筑面積5902平方米,C棟建筑面積2486.38平方米,租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2011年7月20日,我方與金江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書之補充協議(一)》,對租賃合同中的租賃面積及租賃起始日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租賃面積為:A棟建筑面積9696.87平方米,B棟建筑面積7609.61平方米,C棟建筑面積3825.19平方米。2017年2月1日,我方與金江公司、漢能公司簽署《分租協議》,約定金江公司將《租賃合同書》及《租賃合同書之補充協議(一)》中權利義務轉讓給漢能公司,由漢能公司承租A棟建筑中的7722.87平方米(地上面積6299.87平方米,地下面積1423平方米),分租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根據《分租協議》約定,漢能公司應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7206517.58元,2019年8月1日前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間的租金7128185.86元?!斗肿鈪f議》同時約定金江公司對漢能公司按時支付租金、各項費用及違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因漢能公司未能按約定足額支付租金,經我方多次催要,漢能公司均未支付,我方于2020年1月7日向漢能公司發送律師函,通知解除《分租協議》,要求漢能公司限期搬離A棟建筑,并支付租金和違約金,漢能公司已經簽收律師函,但并未搬離,亦未支付租金。我方于2020年12月7日發送騰退函,雙方于2020年12月24日辦理交接手續,發生房屋設施設備損失。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漢能公司、金江公司辯稱:認可世奧公司所述簽約情況,漢能公司應于2019年2月1日支付半年租金,但沒有支付,此后陸續支付部分租金。2020年1月7日,漢能公司收到世奧公司送達的解約函。漢能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漢能公司因2019年經營困難導致沒有付清租金,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繼續履行合同并且可以續租。漢能公司應于2019年2月1日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實際上自2019年2月1日起,漢能公司就A棟建筑已付租金550萬元,需要折抵2002290.45元,合計7502290.45元。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間租金減去已付租金及抵扣部分,欠付租金4756622.6元。另,金江公司于2011年簽約時支付裝修押金5萬元,世奧公司欠付光能補貼56957.1元,均應予以抵扣。漢能公司不同意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標準過高,同樣希望協商解決。自2020年3月1日起,漢能公司進出A棟建筑受到限制,車輛禁止進入,公司人員和訪客進入需要提前一天預約,至今仍未提供供暖和空調,影響了正常工作,給漢能公司經營造成影響和損失,要求減免自2020年3月1日后的租金。世奧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斷水斷電,A棟建筑已經不具備使用條件,此后不應計算房屋使用費。雙方辦理交接時,迫于世奧公司壓力,我方才簽署物品損失清單,否認無法取回新能源車,房屋設施設備損失由法院依法判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1年2月18日,世奧公司(甲方)與金江公司(曾用名漢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租賃合同書》,約定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作為辦公地址,乙方承租的租賃標的為三個單體建筑:A棟建筑為5層的整體單體建筑(含地下一層),建筑面積9696.87平方米,其中地上8273.87平方米,地下1423平方米;B棟建筑為3層的整體單體建筑(含地下一層),建筑面積5902平方米,其中地上4424平方米,地下1478平方米;C棟建筑為2層的整體單體建筑,建筑面積2486.38平方米,其中地上2315.54平方米,地下170.84平方米。A棟建筑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暫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甲方承諾保證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正常使用租賃標的不受影響。但由于B棟建筑、C棟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政府批準手續,乙方同意,如相關政府部門書面要求甲方拆除合同項下的租賃標的,不視為甲方違約。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包括裝修在內的全部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A棟建筑租賃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共計十年;B棟建筑、C棟建筑租賃期限自交付乙方之日起算,截止至2021年2月28日。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為上一個五年租金標準的110%。租賃期限第一個五年內,全部租賃標的年租金30245908.96元。其中A棟建筑年租金16742595.26元,建筑面積9696.87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8273.87平方米,每日每平米5.2元;地下面積1423平方米,每日每平米2元。B棟建筑年租金9152740元,建筑面積5902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4424平方米,每日每平米5元;地下面積1478平方米,每日每平米2元。C棟建筑年租金4350573.7元,建筑面積2486.38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2315.54平方米,每日每平米5元;地下面積170.84平方米,每日每平米2元。租金支付房屋為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上付款。乙方逾期兩個月未交租金及水、電費,并經甲方書面催討后15日內仍未繳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已付全部租金不予退還,同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對乙方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所有費用,無義務給予乙方任何補償或賠償,乙方應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后30日內撤出涉租房屋。合同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的,乙方應在撤出之前結清所有合同下尚未清繳的款項,并在租賃期限屆滿之日三十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終止之日起三個月內撤出租賃標的,將租賃標的完好無損無償交還甲方。如有缺失或損毀,乙方應照價賠償或予以修復。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添附的物品,在不影響涉租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的情況向由乙方自行拆除,不可拆除或拆除將影響房屋結構或使用功能的,乙方不得拆除,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水電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當期應付款項萬分之四的違約金。乙方逾期支付房租、水電費超過三十天,并經甲方書面催討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權采取相應措施。因甲方采取相應措施而給乙方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甲方采取相應措施期間,乙方仍需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兩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在此情況下,乙方已付租金不予退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一年租金的違約金。因A棟建筑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B棟建筑、C棟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政府部門批準手續,雙方承諾在任何情況下不以上述理由主張本合同無效。乙方承諾,如因B棟建筑、C棟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導致本合同部分無效,乙方仍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向甲方支付實際使用期間的租金。甲方應當退還乙方已預交但未實際使用期間的租金。乙方對B棟建筑、C棟建筑的裝修未形成附合的,由乙方拆除,如因拆除造成房屋損毀,由乙方負責賠償。對已形成附合的,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向甲方主張任何補償、賠償。
2011年7月21日,世奧公司(甲方)金江公司(乙方)簽訂《租賃合同書之補充協議(一)》,約定:1、租賃期限第一個五年內,全部租賃標的年租金35939719.16元。其中A棟建筑年租金16742595.26元,建筑面積9696.87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8273.87平方米,每日每平米5.2元;地下面積1423平方米,每日每平米2元。B棟建筑年租金12403221.95元,建筑面積7609.61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6254.07平方米,每日每平米5元;地下面積1355.54平方米,每日每平米2元。C棟建筑年租金6793901.95元,建筑面積3825.19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3654.35平方米,每日每平米5元;地下面積170.84平方米,每日每平米2元。2、B棟建筑租賃起始日為2011年4月11日;B棟建筑地下及加層租賃起始日為2011年5月11日。C棟建筑(含地下及加層)租賃起始日為2011年5月19日。3、乙方應于2011年8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三棟建筑至2012年2月28日止的扣除免租期后的全部租金8741853.62元。4、原合同與補充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合同為準,補充合同未涉及的,仍以原合同為準。5、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2月1日,世奧公司(甲方)、金江公司(乙方)、漢能公司(丙方)簽訂《分租協議》:丙方為乙方關聯公司,乙方、丙方共同向甲方申請由丙方分租A棟建筑2號樓的7722.87平方米場地作為丙方的辦公場所,為此達成分租協議:甲方同意乙方于租賃期內將A棟建筑7722.87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6299.87平方米,地下面積1423平方米)(以下簡稱分租區域)分租給丙方使用,分租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分租區域地上面積每日每平米5.72元,地下面積每日每平米2.2元。分租面積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年租金14295537.59元;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年租金14334703.44元;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年租金14295537.59元。分租區域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由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甲方后款后,直接向丙方開具發票。乙方同意對丙方支付上述費用的義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綉?019年2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租金7206517.58元;于2019年8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間租金7128185.86元。三方確認《租賃合同書》及附件的各項條款均繼續有效,分租協議不免除乙方在《租賃合同書》項下的任何義務。本協議簽訂時,丙方已收到《租賃合同書》并清楚知曉全部內容,丙方完全同意遵守條款全部義務。乙方同意,如丙方違反租賃合同書中的任何約定,即等同于乙方違約,乙方須承擔《租賃合同書》項下約定的所有違約責任,丙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經查,A棟建筑于2009年3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2009規建字0044號),A棟建筑分為1號樓、2號樓(地上、地下)和消防水池(地上、地下)三部分建設項目。
另查1,漢能公司未能依約于2019年2月1日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7206517.58元。后漢能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支付100萬元,于2019年4月23日支付50萬元,于2019年4月29日支付50萬元;于2019年6月21日支付100萬元,于2019年9月6日支付50萬元,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50萬元,于2020年5月29日支付50萬元,于2020年6月22日支付100萬元。2020年1月7日,世奧公司向漢能公司送達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并于15日內騰退分租區域、支付欠付費用及違約金。
另查2,2020年12月7日,世奧公司向漢能公司、金江公司發送騰退函,要求騰退并告知將于2020年12月9日停止公共服務。2020年12月9日,分租區域斷水斷電。2020年12月24日,世奧公司與漢能公司簽署交接材料,確認房屋設施設備損失82457.94元。
關于費用抵扣情況,三方均確認于漢能公司欠付租金中抵扣裝修押金5萬元及光伏補貼56957.1元。另,雙方均確認世奧公司應退還漢能公司2018年4月至7月期間電費2002290.45元。對此,世奧公司表示1067695.2元沖抵圓石會所2處平房自2019年9月1日至租賃期滿即2020年8月31日期間的房租,剩余934595.25元沖抵本案分租區域欠付租金,世奧公司就此曾于2020年3月10日向金江公司發送函件。金江公司及漢能公司表示圓石會所平房作為保安宿舍使用,沒有規劃許可證,房屋使用費收費標準存在爭議,電費2002290.45應全部沖抵本案欠付租金。
關于分租區域使用情況,漢能公司認可占有使用分租區域至斷水斷電前即2020年12月9日,表示世奧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其車輛進入,人員及訪客均需提前一天登記,分租區域沒有供暖和空調,影響其正常辦公,要求減免自2020年3月1日后的租金或使用費,并主張2020年12月9日斷水斷電后無法使用分租區域辦公,不應支付使用費。對此,世奧公司表示雙方另行簽署的停車場租賃協議期滿,漢能公司車輛無法進入指定停車場。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對進出人員進行登記,并未限制進入。分租區域沒有供暖,但水電可以正常使用,漢能公司辦公沒有受到影響,不同意減免2020年3月1日后的房屋使用費,亦不認可2020年12月9日后免交使用費
判決結果
一、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與被告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簽訂的《分租協議》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期間欠付租金四百六十四萬九千六百六十五元五角。
三、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欠付租金違約金:1、以七百二十萬六千五百一十七元五角八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2、以六百二十萬六千五百一十七元五角八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3、以五百七十萬六千五百一十七元五角八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4、以五百二十萬六千五百一十七元五角八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5、以四百二十萬六千五百一十七元五角八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6、以三百七十萬六千五百一十七元五角八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至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7、以一百五十九萬七千二百七十元零三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8、以一百零九萬七千二百七十元零三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9、以五十九萬七千二百七十元零三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10、以五百零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四角七分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11、以四百六十四萬九千六百六十五元五角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四、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費一千二百零二萬三千九百一十八元。
五、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房屋設施設備損失八萬二千四百五十七元九角四分。
六、被告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負擔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駁回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360元,由被告北京漢能光伏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世奧森林公園開發經營有限公司62680元,剩余626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劍奇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