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視體育娛樂有限公司與北京圣奧體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8民初7211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視體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視公司)與被告北京圣奧體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奧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視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杰、崔雅楠,被告圣奧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有增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金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推廣費500000元;2.判決被告支付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日,我公司與被告簽署《2019年全國田徑錦標賽和2019年世界田徑錦標賽選拔賽—媒體推廣服務合同》(以下簡稱《推廣合同》),約定由我公司按照被告的要求,為2019年全國田徑錦標賽和2019年世界田徑錦標賽選拔賽(以下簡稱賽事)進行賽事新聞發布會,在央視及相關中央級媒體進行賽事宣傳推廣、進行賽事全媒體宣傳等媒體推廣工作,被告應于2019年7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7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以下簡稱“推廣費”)。根據委托第三方機構整理、總結的《2019全國田徑錦標賽傳播監測報告》與《2019世界田徑錦標賽選拔賽監測報告》(以下簡稱媒體監測)顯示,我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在6家以上平面媒體,16家以上網絡媒體,13家以上新媒體,以及7家以上中央級媒體,對賽事進行了媒體推廣。截止到2019年7月18日,共產生對于2019全國田徑錦標賽1209篇新聞媒體報道;截止到2019年8月6日,共產生對于2019世界田徑錦標賽選拔賽1312篇新聞媒體報道。我公司履行了《推廣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推廣費,經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根據合同約定,如被告逾期支付推廣費,經給予的七日寬限期后,被告仍未支付,則自寬限期滿之日起,若被告逾期超過十個工作日的,則我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被告除支付逾期違約金(違約金額為每逾期1個工作日,則支付當期費用的千分之一)外,需依照實際已發生的工作量支付相關費用。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我公司酌情將逾期違約金進行了相應調整。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圣奧公司辯稱:認可原告按約履行了《推廣合同》,但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根據《推廣合同》第一條第四款第二項約定,合同簽署3天內支付款項60%,8月3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我公司在約定期間內(2019年7月18日)已將包含500000元推廣費在內的共計1450000元款項匯到原告賬戶,且匯款業務回執單上,明確寫明用途是媒體廣告,故不存在推廣費用拖欠問題。另,《推廣合同》第六條違約責任中約定,若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事實是其不但沒有解除合同,而且進行了大量廣告宣傳;從實際情況看,原告進行大量宣傳活動,即證明了我公司沒有違約,否則其有權解除合同,即不對我公司組織的賽事進行推廣,因此,我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日,中視公司(甲方)與圣奧公司(乙方)簽訂《推廣合同》,約定:第一條,媒體推廣內容、方式和要求……(二)媒體推廣具體內容……甲方按乙方要求,完成賽事相關的媒體推廣工作:(1)賽事新聞發布會……(2)在央視及相關中央級媒體進行賽事宣傳推廣;(3)賽事全媒體宣傳:包含平面媒體、網絡媒體、新媒體……(四)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1.合同費用:人民幣伍拾萬元整……2.支付方式:合同簽署后三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60%的首付款,共計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在第二項賽事(8月3日)賽前一周(即不晚于7月27日前),支付40%的尾款,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3.甲方在收到款項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供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方……第六條,違約責任……除甲方及不可抗力外,若乙方逾期支付當期費用,經甲方給予的七日寬限期后,乙方仍未支付,則自寬限期滿之日起,若乙方逾期超過十個工作日的,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逾期違約金(違約金額為每逾期1個工作日,則支付當期費用的千分之一)外,需依照甲方實際已發生的工作量支付相關費用。同日,中視公司(甲方)與圣奧公司(乙方)簽訂《2019年全國田徑錦標賽和2019年世界田徑錦標賽選拔賽信號制作及轉播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制作合同》),約定:……四、總費用及支付:1.基于甲方提供的賽事信號制作及轉播工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總費用共計人民幣【貳佰陸拾】萬元整……2.支付方式:乙方以電匯方式向甲方支付協議款項;本協議簽約之日起3日內,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協議約定金額,即人民幣【貳佰陸拾】萬元整……3.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款項后七日內向乙方開具“賽事制作費”發票……七、違約責任:乙方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支付款項的,則每延期1日需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延期款項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如乙方延期支付款項超過15日的,則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支付相當于協議總費用30%的違約金且已收取的款項不予退還,如違約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則乙方還需賠償甲方經濟損失。兩份合同期限均為2019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合同簽訂后,2019年7月18日,圣奧公司向中視公司一次性支付款項共計1450000元。后中視公司依約完成了賽事媒體推廣、信號制作與轉播事宜。現雙方對1450000元中是否包括推廣費500000元產生爭議,故中視公司訴至本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為證明其訴訟主張,中視公司向本院提交:
1.中視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圣奧公司發出的《律師函》。其上載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接受中視體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人”)之委托,指派李某某律師,就貴司拖欠委托人賽事制作費與宣傳推廣費事宜,特向貴司出具本律師函如下:根據委托人陳述,貴司與委托人于2019年7月1日簽訂了《推廣合同》與《制作合同》。就上述合同,委托人已經履行相關義務為貴司推廣、制作并轉播了相關賽事。截止本函件發出之日,貴司于2019年7月22日支付給委托人部分合同約定款項共計人民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整(¥1450000.00),尚剩余款項共計人民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1650000.00),經委托人向貴司催要,但截止發函之日貴司仍未向委托人支付……貴司務必在接到本律師函三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出具付款計劃,并按計劃積極履行付款義務……否則委托人將采取相關法律措施追究貴司的法律責任,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望貴司在收到本律師函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中視公司稱該《律師函》郵寄到沈陽市渾南區金陽路9—25號1單元20層3號,牟某某收。圣奧公司認可上述地址有效,但否認收到《律師函》,并認為中視公司只是將兩份合同的總金額欠款寫明,并未單獨就廣告合同500000元進行追繳。
2.圣奧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回函》。其上載明:“根據我司與中視公司簽訂的《推廣合同》與《制作合同》,我司應支付中視體育人民幣310萬(叁佰壹拾萬元),前期我司已經支付人民幣145萬元(壹佰肆拾伍萬元)。由于冠名單位五大連池火山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資金遲遲未支付我司,導致我司經營困難,資金缺口較大。為保證未來與中視體育的合作,我司一定會信守約定,積極籌措,剩余款項人民幣165萬元(壹佰陸拾伍萬元)保證在8月30日前付清。”圣奧公司對該《律師回函》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提出異議,稱:認可拖欠1650000元,但回函未明確說明拖欠廣告費500000元的事實,1650000元應均為賽事制作合同項下費用。
3.中視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圣奧公司發出的《催款函》。其上載明:“關于《制作合同》及《推廣合同》催款函……根據兩份協議約定,貴司需要向我司支付賽事制作費共計人民幣貳佰陸拾萬元整(¥2600000.00),同時需要向我司支付宣傳推廣費用共計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兩份協議期限均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截至目前,貴司已于2019年7月22日支付給我司協議部分約定款項共計人民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整(¥1450000.00)。但協議約定的剩余款項共計人民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1650000.00),貴司拖延至今仍未支付……現向貴司提出正式函告如下:1.貴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制作合同》及《推廣合同》的相關合同約定,構成合同違約。2.貴司須在2019年10月30日前,依據《制作合同》及《推廣合同》的約定,向我司一次性支付協議約定款項,共計人民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1650000.00),同時該筆欠款按照原協議約定已產生相應金額的違約金。3.如貴司屆時仍不付款,我司會依法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能的法律手段,全面追究貴司的法律責任……”圣奧公司否認收到《催款函》,并認為該函僅提及拖欠總金額為1650000元,未單獨指明拖欠廣告推廣費。
4.中視公司出具的2張金額分別為1000000元、450000元,總金額為1450000元的“廣播影視服務*賽事制作費”發票,時間為2019年12月5日。中視公司稱2份發票均已給付被告,且發票全部針對賽事制作,郵寄地址同《律師函》,被告收到后未提出異議。圣奧公司否認收到發票。
為證明其答辯意見,圣奧公司向本院提交:
銀行業務回單及中國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顯示,2019年7月18日,圣奧公司向中視公司轉款1450000元,摘要為“媒體廣告”。中視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付款憑證摘要雖載明“媒體廣告”,但推廣費用只有500000元,圣奧公司不可能針對該筆費用一次性支付1450000元,根據《合同法解釋》第二十條,其應當沖抵對其公司負擔較重的債務,即《制作合同》項下的2600000元,因此,1450000元均為制作合同項下費用。
審理中,中視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要求對圣奧公司名下價值599800.44元財產采取凍結、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0)京0118民初7211號民事裁定書并實施了保全措施,凍結金額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推廣合同、制作合同、媒體監測、監測報告匯總表、《律師函》、《律師回函》、《催款函》、發票、銀行業務回單、中國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圣奧體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中視體育娛樂有限公司推廣費五十萬元;
二、被告北京圣奧體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中視體育娛樂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五十萬元為基數,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千四百元(原告中視體育娛樂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北京圣奧體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中視體育娛樂有限公司)。
保全費一千七百六十元(原告中視體育娛樂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北京圣奧體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中視體育娛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燕
書記員鄭冉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