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王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因管理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822民初1868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興隆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韋東方,被告王越委托代理人王利國、張志芳,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委托代理人翟建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王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支付電梯維修費19158.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是興隆縣隆灣帝園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被告王越是該小區4號樓4單元1303室業主。2020年6月24日,上述1303室的戶外水表損壞,跑水,流到電梯里,致使電梯損壞。該損壞的水表位于樓道水暖井內,由興隆縣自來水公司統一采購,日常維護,收取水費所用。此次跑水導致電梯故障,產生的維修費用,應由二被告承擔。經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給付,要求二被告支付電梯維修費。
被告王越辯稱,1、王越家里沒有跑水。2、證人沒有接受當庭質詢。3、戶外水表破裂漏水,流入電梯,導致電梯受損,不是王越家跑水導致電梯受損。4、水表是自來水公司安裝,并所有,王越不是水表產權人。5、被告自來水公司稱水表損壞原因是,太陽能熱水回流,沒有相應證據。6、物業公司對共用空間、共用設施有日常管理和維修的義務,臨時管理公約和前期物業合同有約定,原告方未盡到相應義務。7、原告稱租戶未及時通知,應起訴租戶,而非王越。8、太陽能熱水器是原告統一銷售安裝,費用7000.00元,購房就存在的配套使用設施。使用至今,未發生任何事故。原告方維修過,熱水桶處換過管。
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辯稱,1、沒有進行相關鑒定,不能證明是水表漏水導致電梯損壞。2、配件損壞原因不明,也無法證實是這部損壞電梯的配件。3、損壞配件應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計算價值,不能按照發票上的全新配件價格計算。4、跑水原因是被告王越家的壁掛式太陽能沒有安裝防止熱水回流的止回閥,自來水壓力不足,太陽能儲水桶中熱水回流至水表處,導致水表被燙壞。該太陽能熱水器維修過,更換過入水管。涉案水表是深圳華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百度截取華旭水表使用說明,注明水質條件0.1-40°,表明水表不能承受高溫。而且,該小區其他用戶使用的同款水表沒有發生損壞漏水事件。5、水表安裝在專用空間內,下水地漏直徑遠大于自來水管直徑,但該空間堆有雜物和建筑垃圾,導致預留的下水地漏被堵死,水表漏水不能通過地漏排出,淤積漫出擋墻,流入樓道造成電梯損壞。物業公司疏于管理,造成跑水。6、對水表損壞原因進行鑒定,費用高達46946.00元,遠遠高于本案爭議標的,所以沒有進行鑒定。7、根據相關條例,水表由自來水公司統一采購,但具體安裝和費用是開發商負責,自來水公司對水表不具有產權。自來水公司只對進入到樓道前的主管道部分享有所有權。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1、2020年6月24日,隆灣帝園小區4號樓4單元1303室戶外水表損壞漏水,流到電梯,導致電梯損壞。原告提供有住戶的書面證言、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維修電梯后出具的情況說明、受損部件照片為證。2、電梯維修費19158.00元。原告提供有更換配件的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銷售貨物清單及發票為證。3、涉案水表,是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統一采購
判決結果
一、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電梯維修費19158.00元;
二、駁回原告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00元,由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海金
人民陪審員李素蘭
人民陪審員高玉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楚涵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