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程建設指揮部、紀曉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民申1005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中鐵沈陽指揮部)因與被申請人紀曉明、杜洋及原審被告中鐵九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九局六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4民終14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鐵沈陽指揮部申請再審稱,一、杜洋與沈陽鐵路局農副業管理中心簽訂的《場地出租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履行完畢,紀曉明、杜洋繼續占有21畝鐵路用地至2018年10月,因此2018年雙方不存在實際承包租賃法律關系,原審法院認定“紀曉明、杜洋與沈陽鐵路局農副業管理中心的接管單位形成事實承包租賃法律關系”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即使2018年5月紀曉明與中鐵沈陽指揮部存在事實租賃合同關系,也應受合同條款的約定,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合同也已解除。(一)依據《場地租賃合同》第六條約定,不交租金是根本性違約,合同終止。(二)依據《場地租賃合同》第五條約定,遇政策法規、鐵路建設造成部分農田、青苗毀損或上級要求等無法抗力的因素,土地出租方有權提前收回土地,終止合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可見,即使是存在事實合同,鐵路建設造成中藥材毀損,也不負責賠償。(三)2018年5月15日,中鐵沈陽指揮部已經告知紀曉明、杜洋在2018年5月21日前將土地上的作物清除,即使存在多年合同也在通知送達時解除。三、原一、二審法院關于受損面積和賠償數額的認定是錯誤的。(一)關于受損面積。紀曉明、杜洋主張42.5畝中藥材受損,退一步講,即使損害后果是存在的,中鐵沈陽指揮部劃定的施工紅線只占用了從108公里850米到109公里300米的11.6畝土地,剩余面積31畝是中鐵九局六公司擅自占用還是他人所為,均與中鐵沈陽指揮部無關。(二)關于賠償數額。(2018)清證民字第641號公證書僅確認了中藥材種類、面積和周期,沒有價格。原審法院采信紀曉明自行制作的《2018年中藥材大貨價格表》,并無鑒定機關、鑒定人簽字,該價格表與實際情況也是相背離的。以黃精為例,表中畝產為7500斤,經走訪沈陽中藥材批發市場和上網查詢,黃精的畝產在500斤左右,僅此一項相差15倍,因此原審認定的黃精價格不能作為賠償依據。四、原審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五、提交撫政[2019]47號《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沈吉線蒼石至北三家段水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實施方案的批復》、遼政[2015]198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批復》等新證據,證明案涉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由清原滿族自治縣負責,即使對中藥材進行補償亦應該由清原滿族自治縣政府補償。中草藥的補償標準應按遼政[2015]198號執行。中草藥每畝補償標準為5000-10000元,42.5畝中藥材補償金額為21.25萬元-42.5萬元之間。綜上,其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規定的情形,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中鐵沈陽指揮部不承擔賠償責任。判令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紀曉明、杜洋提交意見稱,一、沈陽鐵路局濃副業經營管理中心分別于2015年、2016年與紀曉明、杜洋簽訂了農田承包合同,發包方由該中心主任石某簽署,其具體負責與承租戶對接交涉租賃事宜,石某的承諾行為應認定為發包方的承諾行為。二、紀曉明、杜洋為防止證據滅失,對案涉種植中藥材地塊現場證據保全,不違反法律規定。因對中藥材價格評估無相應的評估機構,導致無法通過司法評估程序確定損失。紀曉明、杜洋自行委托全國中藥材協會會員徐某就中藥材價格專門性問題出具意見,中鐵沈陽指揮部在沒有相反證據且無法通過司法評估程序評估的情形下,以該份中藥材產值意見作為確定案涉種植中藥材價格并無不當。原審判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中鐵沈陽指揮部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一、指令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樊少忠
審判員羅建華
審判員燕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華
書記員劉博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