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娜、貴州貴能移動新能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13執25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趙娜與貴州貴能移動新能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系列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白勞人仲裁字[2020]第391號等裁決書,被執行人貴州貴能移動新能源有限公司應向申請人趙娜支付工資24090.06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9777.6元,以上款項總計33867.66元。但在上述裁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僅向申請人支付了9000元工資,剩余款項24867.66元至今未履行,故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文書,被執行人未向本院申報財產情況,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本案系涉貴州貴能移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列案之一,本院以(2021)黔0113執287號、930號制作法律文書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作出以下執行行為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1、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多次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不動產登記、車輛、互聯網金融、證券、工商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經查,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有部分存款,已對其銀行賬戶進行額度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并對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車牌號為貴A×××××、貴A×××××、貴A×××××、貴A3SY58號車輛進行查封,上述車輛已以本院(2021)黔0113執930號案件進行評估、拍賣,現尚在處置過程中。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2、本院依法向貴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貴陽市白云區不動產登記站等部門以及通過“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財產登記信息,經查,被執行人名下有位于貴陽市白云區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產權證號:黔(2018)白云區不動產權第0022670號]的房屋,本院以(2021)黔0113執287號進行查封,該查封為輪候查封。
3、因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向其法定代表人發布了限制消費令。
4、2021年6月24日,本院電話、短信約談申請人,將本案執行情況告知申請人,聽取申請人意見。申請人認可本院查詢結果,并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現申請執行人債權尚未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一
審判員蔣琴
審判員周燦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鑫玉
書記員魯濤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