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青陽昊天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與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911民初2171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青陽昊天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陽公司)與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霖瑞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六建公司)、山東泰山盛世文化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文化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良剛,霖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平讓、關紅霞,天津六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敭、盛世文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國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青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泰安開元盛世裕園外墻保溫及真石漆工程款人民幣1610915元;2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責任連帶支付責任;3、依法判令被告山東泰山盛世文化地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工程款向原告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三被告承擔。案件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訴訟請求第一項變更為支付工程款1560085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底,原告與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泰安裕園項目真石漆及外墻保溫工程》,合同約定了工程內容、合同價款及價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即組織工人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導致工人停工鬧事,給原告造成了損失,現該工程已經全部完工,整個裕園項目已經發包方驗收合格,但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拒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本項目的總承包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違法將工程分包給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對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被告山東泰山盛世文化地產有限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向原告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因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具狀人民法院,望貴院依法予以裁判,判如所請。
霖瑞公司辯稱,2019年4月27號和公司簽訂合同并施工,在干活期間2020年6月25日就停工了,剩下的都是我找人干了,停工以后給公司造成了很大影響和經濟損失。在干活期間,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讓他來維修也沒維修,我們自己維修了3個多月,窗口防護膜也沒有撕。所有的工程款對不起來,所有的吊籃錢都沒扣除。二被沒有和我們結算完,我方和乙方沒結算完,最后要以二被結算為準。工程量也沒有原告說的這么大,原告也沒和我們對接。我方已付工程款1598810元,付的這些錢干的量他們也沒對接,我們的款也已經付超了,一切結算后再算。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天津六建公司辯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張,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原告與二被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二被不認可原告所主張的全部內容。二、二被不存在欠款的事實,也沒有任何的付款義務。綜上,請求貴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盛世文化公司辯稱,三被依法將開元盛世裕園二期施工四標段發包給二被施工,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對于原告所起訴的施工內容并不知情,原告無權起訴三被,假設經法庭查明原告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因二被、三被之間尚未結算審計,三被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二被足額支付了結算審計前的工程款,目前不欠付二被工程款項,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對三被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日,盛世文化公司作為發包方與作為承包方的天津六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工程名稱為開元盛世.裕園(二期)項目施工四標段,工程地點為梅山西路以東、萬官大街以北,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9年10月27日,青陽公司與霖瑞公司簽訂《泰安裕園項目真石漆及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地點為泰安市梅山西路以東、萬官大街以北;工程承包范圍為裕園項目外墻保溫及真石漆工程;工程量為墻面面積約2000平方米,結算時按照圖紙面積進行結算;本合同為執行綜合單價235元/㎡;除貼隔離式納塑板,不做真石漆按170元/㎡,其余部分按綜合單價235元/㎡,保溫顆粒除空調板外,其余保溫顆粒內側由總包抹灰執行。單價65元/㎡含真石漆;結算方式為按綜合單價*實際產生工程量進行結算;付款方式為在保溫施工中發包方每次撥款,總包付承包方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結束發包方向承包方付保溫和真石漆總工程款的70%,單體樓工程通過質檢站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至工程結算總造價的80%,結算定案后一個月內付總造價的97%,余款3%作為質量保修金,自外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二年后退還。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青陽公司進行了施工。
2020年6月29日,青陽公司工作人員劉春宇與孫常軍簽訂了《泰安裕園二期四標段1#樓外墻保溫涂料施工班組已完成工程量結算單》,其中保溫板粘貼面積13586㎡,顆粒抹灰面積2128㎡,涂料成活面積9500㎡,刷底漆面積1740㎡;成活工程金額計算中,13586㎡*48元=652128元,2128㎡*35元=74480元,9500㎡*20元=190000元,1740㎡*10元=17400元,連廊變更頂12000元,合計金額934008元,已付款346350元,扣維修罰款32658元;最終結算金額555000元。青陽公司工作人員劉春宇與孫常軍在該結算單上簽字。
2020年7月20日,青陽公司與霖瑞公司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量進行了初步確定,其中已完成量保溫板14166.02㎡、顆粒2128.26㎡、刷黑底1740㎡、真石漆9500㎡。霖瑞公司的工作人員關紅霞在該工程量單上注明:以上劉春雨(劉春宇)出具的平方量為暫定量,一切依天津六建結算平方量為準。等劉春雨所完成平方量維修完工,甲方天津六建驗收合格,并包括6月25號前所產生的所有罰款由乙方劉春雨(劉春宇)承擔,所有一切處理完畢,我方霖瑞公司將按合同執行付款。
庭審時,青陽公司自認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98810元。青陽公司、霖瑞公司均認可孫常軍為涉案工地青陽公司方施工班組負責人,且原告承包的涉案工地僅有孫常軍帶的一班工人。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庭審筆錄、《泰安裕園項目真石漆及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合同》、《泰安裕園二期四標段1#樓外墻保溫涂料施工班組已完成工程量結算單》等證據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天津青陽昊天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0812元;
二、駁回原告天津青陽昊天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泰山盛世文化地產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64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4649元由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笑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玉曉
書記員吳鑫元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