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炳寶、李延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9民轄終45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姜炳寶因與被上訴人李延興、中化華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川東分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川東分公司相國寺儲氣庫配套管道工程施工項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11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姜炳寶上訴稱,1、本案是勞務合同,不是建設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條體現了勞務資質不分等級的說明,第二條表明了合同性質,分包范圍是提供電焊工、管工、起重工等崗位勞務人員。由此可見,上訴人承包的是人工費用,性質不會改變,無論從合同的本意還是所進行的工作事項,都是勞務合同,不是建設施工合同。2、本案裁定程序錯誤。根據(2019)最高法民轄71號民事裁定書,勞務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本案未經審理,一審法院片面認為本案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在上訴人未提交證據且未進行審理的情況下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定程序。3、本案中所發放的勞務款是由李延興匯給姜炳寶,上訴人可以單獨起訴李延興,但由于單獨起訴李延興無法查明變更及違約、支付情況,故作為連帶責任人的其他被上訴人必須出庭承擔責任。本案作為勞務合同糾紛,有權在被告住所地起訴。綜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本院經審査認為,本案中《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工程名稱為相國寺儲氣庫配套管道工程線路焊口補口補傷勞務分包第一標段,工程地點為重慶潼南,分包范圍為提供防腐工等崗位勞務人員,同時明確了提供勞務分包內容。因此所簽合同內容來看,案涉合同性質應為勞務合同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上訴人李延興住所地為河南省臺前縣,故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綜上,原審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判決結果
撤銷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113號民事裁定;
本案由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馮利強
審判員趙洪波
審判員鄧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范小玉
書記員王璐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