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汪春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5民申347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顯公司)、汪春喜因與被申請人汪正梅、蘇宏濤、蘇洋及原審第三人李先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9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顯公司、汪春喜分別申請再審稱,(一)一審法院程序存在瑕疵,未依法追加信陽信鋼醫院為第三人或被告參加訴訟。(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案件存在諸多疑點。從腳手架摔下受傷并非是造成蘇運山死亡的唯一原因,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提交了大量相關的證據證明信陽信鋼醫院明顯有過錯,依法應承擔本案的相應過錯責任。責任劃分不當。死者蘇運山應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應承擔次要責任,一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承擔70%的責任不當。(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一審法院以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進行審理,應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之規定。(四)賠償數額計算錯誤:死亡賠償金標準錯誤。死者蘇運山年滿61歲,而一審法院認定死亡賠償金為34200.97元乘以20年,是錯誤的。被申請人主張的喪葬費為30000元,而一審法院判決為33634元,超過訴訟請求的范圍。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汪春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分別申請再審。
汪正梅、蘇宏濤、蘇洋共同提交意見稱,(一)再審申請人安排工作不當,安全措施不到位,且違規指示蘇運山從事高空作業,再審申請人對事故的發生應當負主要責任。(二)蘇運山從腳手架摔下來不是蘇運山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三)再審申請人未提供醫院存在任何過錯的證據的情況下,以此為由申請再審是拖延責任。(四)喪葬費開庭時代理人向法院說明喪葬費按照法定標準由法院調整,所以一審法院按照河南省標準判決喪葬費34200.97元符合法律的規定,并不是超過訴訟請求。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得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汪春喜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宏
審判員朱長華
審判員黃共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李艷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