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金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刀學榮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0824民初359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普洱金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潤公司)與被告刀學榮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刀忠俊、周學安及被告刀學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刀學榮支付建房款114801.90元。2.判決刀學榮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及理由:2017年11月18日,金潤公司與刀學榮簽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金潤公司承包建蓋刀學榮住房109.87平方米,包工包料承包價1330.00元/平方米,工程施工總合價款174801.90元。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刀學榮支付部分建房款,欠金潤公司114801.90元未給付,經金潤公司催收仍不予支付,現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刀學榮予以支付剩余工程款。
刀學榮承認金潤公司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刀學榮于本判決生效三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普洱金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房款114801.9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96.00元,減半收取計1298.00元,由被告刀學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
合議庭
審判員王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周紅林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