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澤陽與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李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825執異9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彭公司),申請李銘返還580435.65元執行回轉一案過程中,異議人李澤陽于2021年6月4日,對本院查封雅安市雨城區X號X-X幢X號房屋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6月9日舉行聽證程序,對李澤陽的執行異議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李澤陽稱,請求對被執行人李銘在雅安市雨城區縣前街X號X-X幢X號房屋(不動產證號:監證XXXXX,雅市國用(1998)第XXXXX號)予以解除查封。事實和理由:一、被執行人李銘與傅體芬于1999年12月2日在雅安市雨城區西城辦事處辦理結婚登記,2001年2月3日生育李澤陽,2008年4月3日在雨城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李銘與傅體芬簽署《離婚協議書》第3條:位于雨城區縣前街X號X單元X號房屋即雅安市雨城區縣前街X號X-X幢X號房屋(不動產證號:監證XXXXX,雅市國用(1998)第XXXXX號)歸李澤陽全權所有,自此,本案裁定查封的房屋,屬于異議人(案外人)李澤陽所有,與被執行人李銘無關;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6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債務是李銘個人于2014年因承包天全縣仁義中學建設工程,與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萬德彬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引起之相關債務,是李銘個人債務,與案外人李澤陽和傅體芬沒有關系。
異議人李澤陽為支持其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李銘與傅體芬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復印件。
申請執行人天彭公司發表意見稱,一、本案的執行標的(查封房屋)屬于被執行人李銘所有;二、被執行人與異議人之間的贈與合同沒有成立;三、本案被執行人與異議人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違法行為。對法院的執行沒有異議,不同意解除查封。天彭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被執行人李銘發表意見稱,2008年其與傅體芬協議離婚時,雅安市雨城區縣前街X號X-X幢X號房屋就商定為李澤陽所有,故現房屋雖然在其名下,但權屬應歸李澤陽所有,故同意異議人李澤陽的申請,同意解除查封。李銘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查查明:李銘與天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雅安市天全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川1825民初5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天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銘工程款計人民幣558706.65元。一審判決后天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于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川18民終78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天彭公司仍未執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銘申請本院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將工程款558706.65元執行到位。后,天彭公司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川民再361號民事判決,撤銷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8民終78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2018)川1825民初548號民事判決,駁回李銘的全部訴訟請求。天彭公司依判決向本院申請執行回轉,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李銘在雅安市雨城區縣前街有房屋一套,裁定將被執行人李銘在雅安市雨城區縣前街X號X-X幢X號房屋(不動產權證號:監證XXXXX,雅市國用(1998)第XXXXX號)予以查封。
另查明,2008年4月3日李銘與傅體芬在雨城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協議第3條載明:位于雨城區縣前街X號X單元X號的一處住房歸李澤陽全權所有;雅安市雨城區縣前街X號X單元X號與原舊號縣前街X號X-X幢X號系同一住址
判決結果
解除對雅安市雨城區縣前街X號X-X幢X號房屋(不動產權證號:監證XXXXX,雅市國用(1998)第XXXXX號)的查封。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柯斌
審判員封玉潔
審判員劉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楊驍旭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