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趙新征、李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8102民初1338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三江農商行)與被告趙新征、李忠、孫云英、馬麗麗、王桂蓮、孟令通、張雙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于被告孟令通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黑8102民初1338號民事裁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依法向被告孟令通發出應訴公告,通知其到庭應訴。公告期滿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三江農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冬男、被告張雙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新征、李忠、孫云英、馬麗麗、王桂蓮、孟令通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三江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趙新征向原告償還貸款300000.00元,被告李忠、孫云英向原告償還貸款270000.00元,被告馬麗麗向原告償還貸款290000.00元,被告王桂蓮向原告償還貸款250000.00元,被告孟令通向原告償還貸款310000.00元,以上本金合計1420000.00元;2.判令被告趙新征、李忠、孫云英、馬麗麗、王桂蓮、孟令通分別按所欠貸款本金向原告償還貸款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自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6.6‰計算,自2017年3月21日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9.9‰計算)。截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趙新征拖欠利息75966.00元;被告李忠、孫云英拖欠利息68369.40元;被告馬麗麗拖欠利息73433.80元;被告王桂蓮拖欠利息63305.00元;被告孟令通拖欠利息78498.20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計1779572.40元;3.判令被告趙新征、李忠、孫云英、馬麗麗、王桂蓮、孟令通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張雙宏對趙新征應償還300000.00元貸款的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對李忠應償還270000.00元貸款的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對馬麗麗應償還290000.00元貸款的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對王桂蓮應償還250000.00元貸款的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對孟令通應償還310000.00元貸款的本息承擔還款責任;5.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19日,趙新征、李忠、孫云英、馬麗麗、崔延宏(已故)、王桂蓮、孟令通因承包耕地需要生產資金以聯保形式分別向原告借款,其中:趙新征借款300000.00元,李忠、孫云英借款270000.00元,馬麗麗借款290000.00元,崔延宏(已故)、王桂蓮借款250000.00元,孟令通借款3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20日,月利率6.6‰,逾期罰息上浮50%。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趙新征、李忠、孫云英、馬麗麗、崔延宏(已故)、王桂蓮、孟令通支付了借款。趙新征于2016年12月24日償還本金0元,利息18480.00元;李忠于2016年12月24日償還本金0元,利息16632.00元;馬麗麗于2016年12月24日償還本金0元,利息17864.00元;崔延宏(已故)于2016年12月24日償還本金0元,利息15400.00元;孟令通于2016年12月24日償還本金0元,利息19096.00元。截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趙新征拖欠本金300000.00元,利息75966.00元;被告李忠、孫云英拖欠本金270000.00元,利息68369.40元;被告馬麗麗拖欠本金290000.00元,利息73433.80元;被告崔延宏(已故)、王桂蓮拖欠本金250000.00元,利息63305.00元;被告孟令通拖欠本金310000.00元,利息78498.20元。2017年4月19日,張雙宏向原告出具貸款承債書,承諾對趙新征所欠貸款300000.00元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對李忠所欠貸款270000.00元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對馬麗麗所欠貸款290000.00元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對崔延宏(已故)所欠貸款250000.00元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對孟令通所欠貸款310000.00元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因借款人崔延宏已故,其貸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所欠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應由其配偶王桂蓮承擔。現訴至法院,望支持。
張雙宏辯稱,原告所述屬實,但其沒有現金,可以提供哈爾濱的一處301平方米住宅進行償還,還可以提供三江國際約為600平方米的商鋪償還欠款。
被告趙新征、李忠、孫云英、馬麗麗、王桂蓮、孟令通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舉證和質證。原告提供證據1.農戶聯保借款合同1份,借款憑證5份,證明被告趙新征、李忠、馬麗麗、崔延宏(已故)、孟令通于2016年3月19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約定的月利率為6.6‰,還款方式為利隨本清,借款期限為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20日,逾期借款罰息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任一聯保小組成員向貸款人借款均由聯保小組的所有其他成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即聯保小組成員相互聯保,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每一筆借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含展期)。原告證據2.農戶提款申請書5份,證明原告于簽訂合同當日將貸款匯入被告趙新征、李忠、馬麗麗、崔延宏(已故)、孟令通個人賬戶中。原告證據3.貸款承債書1份,證明被告張雙宏對借款人趙新征、李忠、馬麗麗、崔延宏(已故)、孟令通借款愿意承擔還款責任,并于債務償還日期前償還以上貸款人全部本金及利息。原告證據4.借款到期通知書5份,借款逾期催收通知書26份,證明被告趙新征、李忠、馬麗麗、崔延宏(已故)、孟令通貸款逾期事實,原告向各貸款人催收借款的事實。被告張雙宏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
被告趙新征、李忠、孫云英、馬麗麗、王桂蓮、孟令通未發表質證意見,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關聯性,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19日,趙新征、李忠、馬麗麗、崔延宏(已故)、孟令通五戶聯保從原告處貸款,共同與原告簽訂《農戶聯保借款合同》(編號:940042016024014),借款共計1420000.00元,其中趙新征借款300000.00元,李忠借款270000.00元,馬麗麗借款290000.00元,崔延宏(已故)借款250000.00元,孟令通借款310000.00元,貸款用途為種植,月利率6.6‰,貸款期限為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20日,約定還款方式為利隨本清,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還約定罰息,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罰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計算。不按期償還借款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記收復利。各借款人共同組成聯保小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任一聯保小組成員向貸款人借款均由聯保小組的所有其他成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即聯保小組成員相互聯保,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為每一筆借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含展期)。約定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借款人趙新征、李忠、馬麗麗、崔延宏(已故)、孟令通分別在聯保借款合同上簽名并捺印。當日,原告將貸款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內。2016年12月24日,趙新征償還利息18480.00元;李忠償還利息16632.00元;馬麗麗償還利息17864.00元;崔延宏(已故)償還利息15400.00元;孟令通償還利息19096.00元。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2017年4月19日,張雙宏向原告出具貸款承債書,認可其于2016年3月19日前在原告處用被告馬麗麗、趙新征、崔延宏(已故)、李忠、孟令通農戶名貸款,并自愿對馬麗麗、趙新征、崔延宏(已故)、李忠、孟令通貸款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張雙宏未履行還款責任。另,崔延宏已于2018年3月22日去世,王桂蓮為崔延宏妻子,借款發生于夫妻存續期間。截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趙新征尚欠貸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75966.00元;被告李忠、孫云英尚欠貸款本金270000.00元,利息68369.40元;被告馬麗麗尚欠貸款本金290000.00元,利息73433.80元;被告崔延宏(已故)、王桂蓮尚欠貸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63305.00元;被告孟令通尚欠貸款本金310000.00元,利息78498.20元,以上本息合計1779572.40元。庭審中,原告要求張雙宏對馬麗麗、趙新征、崔延宏(已故)、李忠、孟令通貸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雙宏亦同意。
另查明,原告分別于2017年4月19日、9月7日、12月10日,2018年3月15日、6月25日、12月23日向被告趙新征、李忠、馬麗麗、王桂蓮、孟令通、張雙宏下發借款到期通知書、借款逾期催收通知書,要求各貸款人償還借款。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證據舉證的情況,在征求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一)借款事實是否存在,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原告主張各被告償還借款本息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應予支持;(三)各被告之間是否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趙新征給付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75966.00元,本息合計375966.00元(上述利息、罰息計算至2019年2月28日);
二、被告李忠、孫云英給付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0元,利息68369.40元,本息合計338369.40元(上述利息計算至2019年2月28日);
三、被告馬麗麗給付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0元,利息73433.80元,本息合計363433.80元(上述利息計算至2019年2月28日);
四、被告王桂蓮給付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63305.00元,本息合計313305.00元(上述利息計算至2019年2月28日);
五、被告孟令通給付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000.00元,利息78498.20元,本息合計388498.20元(上述利息計算至2019年2月28日);
以上一、二、三、四、五判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并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月利率6.6‰上浮50%計算利息、罰息;
六、被告馬麗麗、趙新征、李忠、孟令通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馬麗麗、趙新征、李忠、孟令通在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未履行清償義務的責任人追償;
七、被告張雙宏對上述款項向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八、駁回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償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16元,公告費560元,均由被告趙新征、李忠、馬麗麗、王桂蓮、孟令通、張雙宏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鄒明華
審判員賈東波
審判員趙雄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薛鶴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