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孫玉海、付春雪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8102民初666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三江農商銀行)與被告孫玉海、付春雪、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三江農商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仁哲、被告孫玉海、王洪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付春雪、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三江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廣財以所欠貸款本金410000元為基數向原告償還貸款利息至清償本息之日止(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0日按月利率7.5‰計算,2019年4月21日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按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15‰計息)。截至2021年1月11日,被告劉廣財欠利息36695元;2.判令被告崔露露以所欠貸款本金430000元為基數向原告償還貸款利息至清償本息之日止(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0日按月利率7.5‰計息,2019年4月21日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按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15‰計息)。截至2021年1月11日,被告崔露露欠利息38485元。3.判令被告孫玉海、付春雪、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擔案件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26日,被告孫玉海、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因種地需要生產資金以聯保形式分別向原告借款,其中孫玉海貸款本金400000元,王洪雷貸款本金350000元,錢興森貸款本金460000元,崔露露貸款本金430000元,劉廣財貸款本金41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4月20日,月利率7.5‰,逾期罰息上浮100%。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孫玉海、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孫玉海、王洪雷、錢興森結清貸款本息。被告崔露露于2019年4月19日償還貸款本金430000元,利息未歸還,截至2021年1月11日尚欠原告利息38485元;被告劉廣財于2019年4月19日償還貸款本金410000元,利息未歸還,截至2021年1月11日尚欠利息36695元未還。現原告訴至法院,望支持。
王洪雷辯稱,答辯人同意對聯保戶的借款本金負連帶保證責任,但現在被告崔露露、劉廣財是欠利息未還,因為利息是借款個人產生的,答辯人不應對利息負連帶保證責任。
孫玉海與王洪雷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付春雪、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原告提供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代理人資格及代理權限適格。原告證據2.農戶聯保借款合同一份,證明被告孫玉海、付春雪、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于2018年4月26日與原告簽訂的聯保借款合同中對六被告各自向原告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違約責任等項進行明確約定。原告證據3.借款憑證復印件五份、提款申請書及被告孫玉海、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賬戶流水各一份,證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各被告支付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義務。原告證據4.崔露露利息明細及劉廣財利息明細各一份,證明被告崔露露、劉廣財欠付原告利息數額的計算依據。被告孫玉海、王洪雷對原告所舉示以上四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符合證據成立要件,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孫玉海、付春雪、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26日,被告孫玉海、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五戶聯保從原告處貸款,共同與原告簽訂《農戶聯保借款合同》(編號:940021804260484),借款共計2050000元,其中孫玉海借款400000元,王洪雷借款350000元,錢興森借款460000元,崔露露借款430000元,劉廣財借款410000元。貸款用途為生產費,月利率7.5‰,貸款期限為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0日,約定還款方式為利隨本清。還約定罰息,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100%計收逾期借款罰息。不按期償還借款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記收復利。各借款人自愿結成貸款聯保小組,均為借款人、互為保證人。對聯保小組各成員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限度內,從貸款人處發生的貸款業務實際形成的債務共同互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任一聯保小組成員向貸款人借款均由聯保小組的所有其他成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即聯保小組成員相互聯保,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為每一筆借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含展期)。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借款人孫玉海、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分別在聯保借款合同上簽名并捺印。當日,原告將貸款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內。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孫玉海、王洪雷、錢興森已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崔露露于2019年4月19日償還借款本金430000元,利息未償還。至2019年4月20日,崔露露尚欠原告利息38485元。劉廣財于2019年4月19日償還借款本金410000元,利息未償還。至2019年4月20日,劉廣財尚欠原告利息36695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崔露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8485元(計算至2019年4月20日);
二、被告劉廣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6695元(計算至2019年4月20日);
三、被告孫玉海、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對上述款項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孫玉海、王洪雷、錢興森、崔露露、劉廣財在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未履行清償義務的責任人追償;
四、駁回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償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0元,減半收取840元,由被告崔露露負擔430元、劉廣財負擔4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鄒明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薛鶴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