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燕鈞與北京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2民初16403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燕鈞與被告北京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力城公司)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燕鈞、被告富力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方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燕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變更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購買北京市X街5號院地下車庫F車位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2、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買北京市X街5號院地下車庫F一車位款人民幣7465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張燕鈞自2019年分次向富力城公司購買了位于北京市富力城D區地下車庫的多個車位,單價為26萬元/個,打雙95折后計234650元。起初為張燕鈞主動購買車位,目的是車位可以保值可以出租。在張燕鈞第二次購買車位時,富力城公司并未向張燕鈞說明車位要降價,而是在張燕鈞辦理購買手續時積極向張燕鈞推銷,說還有幾個車位是對外禁售的,考慮您是老客戶可以照顧您向您出售。張燕鈞了解當地一些情況便聽信了富力城公司銷售人員的話,在已基本無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克服了重重困難多方籌措資金購買了這些車位。但在辦理這些車位手續時富力城公司的銷售人員又稱,您若能夠買下剩余車位,我們可以為您申請非常低的價格購買。此時原告張燕鈞即產生疑慮,富力城公司為何不一次性向原告推薦并說明清楚全部情況呢?但原告張燕鈞對這些話并未當真,且因購買被告推薦的車位原告已拼湊拆借了所有資金再無購買能力。但在原告辦理購買車位手續的第二天,富力城公司銷售人員即給原告發來信息稱有剩余車位一百余個,單價為每個16萬元,可以整體購買。原告接此信息頓感錯愕,第一感覺就是自己的車位買虧了似乎被騙了。第二是沒有想到被告方對于車位能有這樣大的差價幅度,整整差了三分之一的價格。對于剛剛交完大量車位款的原告如鯁在喉,竟有些不知所措。當問明富力城公司不能退回已購買車位只能繼續購買后續車位來平衡之前購買車位價格后,原告一方面希望極力挽回差價損失,另一方面就后續車位購買一并將前期購買的車位統一為16萬元價格與富力城公司進行了反復溝通和確認,富力城公司稱可以考慮張燕鈞統一價格的請求,還特意提示張燕鈞先不要辦理產權,稱一旦過戶就不好辦了。原告張燕鈞于是停辦了簽約車位、繳納公共維修基金等后續一切手續。原告張燕鈞多方尋找朋友欲合作購買后續車位,原被告雙方僅就整購車位付款方式暫未達成一致。后當原告張燕鈞告知富力城公司自己已具備雙方洽商中的各項購買條件和能力,并再次要求富力城公司明確對所提方案的回復意見時,富力城公司韓總卻突然告知原告:被告富力城公司已與他人簽訂了協議。原告對此感到震驚和憤怒。原告張燕鈞在富力城公司銷售過程中,并未首先追究被告富力城公司的不當行為,而是出于善意和誠意與富力城公司積極協商解決方案,并努力協助和配合富力城公司完成后續銷售工作,力求雙方就前后銷售事宜統一達成合意。但富力城公司在未告知及回復原告張燕鈞所提方案意見的情況下即與他人徑行簽訂了車位銷售協議,嚴重損害了原告張燕鈞的合法權益。富力城公司前后一系列銷售行為造成了張燕鈞對雙方買賣行為的重大誤解,并且已簽訂的購買車位合同價格顯失公平。原告張燕鈞與被告富力城公司商討由于被告與他人另行簽訂車位銷售協議,導致雙方無法完成后續銷售工作,故要求被告富力城公司退回原告已購車位款或變更合同以公平價格補足車位。對此被告富力城公司一會兒說領導沒人敢拍板,一會兒說已進行了網簽沒法退了。另外,原告張燕鈞已簽約購買的車位有多個無法正常使用,至今一直未予修復甚至無法修復。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張燕鈞要求變更雙方簽訂的買賣車位合同,退還顯失公平的車位款項。
被告富力城公司辯稱:雙方系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且已全部網簽備案,合同訂立時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原告張燕鈞無權要求變更合同并退還相應款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張燕鈞的全部訴訟請求。具體意見如下:一、案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于2019年8月27日簽訂了編號為XF829616的《買賣合同》,約定由張燕鈞購買富力城公司開發的北京市X街5號院地下車庫F車位,車位總價款234650元。上述合同全部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二、案涉合同訂立時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案涉合同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合同訂立過程中不存在張燕鈞所稱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張燕鈞在案涉合同簽訂后向富力城公司表達出希望繼續購買剩余全部車位的意愿,雙方就合同價款等進行過磋商,但并未最終達成一致,更未簽訂認購書或其他書面文件,剩余車位后續價格高低均與張燕鈞無關,張燕鈞以后續車位銷售價格相對較低便認為案涉合同構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涉案合同不存在可撤銷或變更事由的情況下,理應被締約雙方尊重并遵守。三、案涉合同主要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畢。根據《買賣合同》及附件補充協議的約定,由于張燕鈞原因導致該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視為富力城公司已按期把房屋交付張燕鈞,張燕鈞應在付清全部房款后10日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張燕鈞承擔全部責任及相應損失。現張燕鈞已交付完畢全部車位價款,其因自身原因未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應視為案涉車位已交付張燕鈞,合同約定的主要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畢,張燕鈞無任何約定或法定理由要求變更合同。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至11月期間,張燕鈞分三次陸續從富力城公司購買坐落于北京市X街5號院地下車庫共計24個(第三次購買12個),就24個車位購買事宜雙方分別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并已網簽備案,每個車位的價款均為234650元,張燕鈞已將24個車位的價款全部付清,只是尚未辦理后續車位交接和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張燕鈞認為雙方合同系處在協商變更過程中,富力城公司否認雙方合同處在協商變更過程中,認為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且主要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畢。
張燕鈞稱2019年11月11日富力城公司的銷售人員項鵬發來信息稱富力城D區負三層F庫未售車位128個,按照16萬元/個計算共計2048萬元,詢問張燕鈞能不能購買,如果可以其去申請價格。張燕鈞回復“收到!我回去看下……”。2020年2月3日,張燕鈞給項鵬發送微信要求幫其標注幾個預留的車位,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如下(張燕鈞簡稱“張”,項鵬簡稱“項”):張:“小項上班了嗎?請再幫我標注下幾個預留車位好嗎”,項:“張哥,好的您發我”,張:“211、266、280、269、270、271、272、296、297”,項:“好的,張哥”。張燕鈞稱由于280車位漏水,其不打算要了,故在第一項訴求中未主張該車位。對于143、145、146、179、180車位預留的要求,張燕鈞表示在其與項鵬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沒有體現。經詢問,就13個預留車位后續是否購買及價款等問題,張燕鈞表示雙方就后續問題未再單獨洽商,因為一直在溝通整購128個車位的事情,128個車位包含該13個預留車位。張燕鈞稱為減少損失,其與富力城公司的韓英聯系,商談按照16萬元每個車位的單價整購128個車位的事宜。其與韓英的微信溝通內容如下:張:“韓總我根據目前能夠把控的能力結合我跟您談的想法說說具體方面:……”,韓:“張先生,付款方式沒辦法接受。”張:“韓總很理解您反饋的意見明白公司看中資金到位情況……只是你們急于全款或多付款我能理解那樣我們方面風險加大我得兩方面考慮!我再努力認真想想看!”韓:“好的,張先生。”張:“韓總……我還是先從正面提出三點積極的意見……”韓:“我電話您吧。”據此,張燕鈞認為:富力城公司存在不誠信行為,在其購買第三批車位不久,該公司銷售人員項鵬發來信息稱剩余車位有一百余個,單價16萬元,與其所購車位單價234650元價差懸殊,差距較大;李建榮于2020年5月購買的E385號車位,雖然與張燕鈞購買的第三批次車位同屬項鵬所謂的“禁售”車位,但李建榮所購車位單價僅為16萬元,后經了解,富力城公司所稱的禁售車位實際系難以處理的車位,并非是為了照顧張燕鈞;富力城公司與其洽商整購事宜,除付款方式外雙方均已達成合意,富力城公司最后卻拒絕再向張燕鈞出售洽商過的車位,在未事先告知張燕鈞的情況下,富力城將全部車位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售,亦不再以每個車位16萬元的價格向張燕鈞出售預留車位,同時第三方公司售賣車位存在違法向業主收取服務費的情形。故張燕鈞要求繼續以每個車位16萬元的價格購買預留的13個車位并要求富力城公司賠償因其未能整購128個車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791600元。富力城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稱張燕鈞購買24個車位后,雙方曾就車位整購事宜確實進行過磋商,但最終未達成合意;預留車位需交納定金、簽訂認購書,且要在十日內簽約,對于張燕鈞所主張的預留車位其從未交過定金,亦未簽訂認購書,故其僅據此即認為富力城公司與其已建立后續128個車位的買賣合同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富力城公司賠償其未能整購128個車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為雙方雖然就后續車位整購事宜進行過洽商但最終未達成合意,亦沒有給張燕鈞造成任何損失。雙方已網簽并付款的車位買賣合同系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不存在合同變更的約定或法定事由,因此富力城公司不同意張燕鈞的訴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燕鈞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33元,由原告張燕鈞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曹正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嫻婷
書記員周洲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