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市垂楊柳醫院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3民終8408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六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威方宇公司)、北京市垂楊柳醫院(以下簡稱垂楊柳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7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太六建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翰威方宇公司對中太六建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翰威方宇公司、垂楊柳醫院負擔。事實與理由:中太六建公司與翰威方宇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8779號民事判決,但該判決存在以下錯誤:1.一審判決未查明中太六建公司非案涉工程總承包人,亦未實際承包案涉工程的事實。案涉工程總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垂楊柳醫院與承包人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集團)簽訂的,中太六建公司并未簽訂涉案工程的總承包合同。中太六建公司與中太集團是彼此獨立的企業法人,中太集團亦未將案涉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中太六建公司,更未授權或委托中太六建公司進行任何施工。因此,中太六建公司非案涉工程總承包人,亦未實際承包案涉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基于前述事實,翰威方宇公司提交的《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施工合同》即便是中太六建公司簽訂的,該合同也是無效的。在中太六建公司并非案涉工程實際承包人的情況下,翰威方宇公司無權依據該無效的合同要求中太六建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2.一審判決未查明垂楊柳醫院仍欠付中太集團工程款的事實。據悉,垂楊柳醫院尚欠中太集團部分工程款未付,垂楊柳醫院在一審訴訟中所述已足額支付中太集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基于前述事實,垂楊柳醫院應當在欠付中太集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翰威方宇公司承擔責任。3.一審判決未查明翰威方宇公司實際施工部分工程價款。據悉,垂楊柳醫院與中太集團就案涉工程的結算金額遠遠小于前述無效合同所約定金額,但原審判決并未予以查明,徑行以翰威方宇公司提交的《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施工合同》約定金額予以認定。如前所述,中太六建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總承包人,辦未實際承包案涉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翰威方宇公司提交的《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施工合同》即便是中太六建公司簽訂的,該合同也是無效的。在中太六建公司并非案涉工程實際承包人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依據該無效合同約定確認翰威方宇公司實際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顯然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翰威方宇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中太六建公司的上訴請求。
垂楊柳醫院辯稱:一審判決并未判決垂楊柳醫院承擔任何義務,垂楊柳醫院對一審判決沒有意見。中太六建公司的上訴請求并非對垂楊柳醫院,垂楊柳醫院不發表意見。
翰威方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中太六建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00823.68元并支付利息5782.9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20日,翰威方宇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與中太六建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簽訂《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范圍和內容為垂楊柳醫院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詳見圖紙和清單,工程功能和質量要滿足院方使用功能和需求。工程地點位于垂楊柳醫院,工程形式包工包料,工程共總工期為60天,工程總價為1400823.68元,本合同價格包括設備、材料本身價格、運輸、安裝、調試等費用,本合同價為雙方商定后的固定總價,不受其它任何因素的影響。簽訂合同后甲方支付300000元的工程預付款(7月30日之前支付),設備到場再付300000元工程款,設備安裝完畢后甲方支付合同總價到7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合同總價到95%的工程款,余5%質保金自竣工之日起二年內付清。落款“甲方(蓋章)”處加蓋中太六建公司的印章。
庭審中,中太六建公司上述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中太六建公司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書司法鑒定中心對印章的真實性及印章印文處與打印文字的朱墨時序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施工合同》上落款“甲方(蓋章)”處印文“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樣本上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是出自同一枚印章所蓋印。落款“甲方(蓋章)”處印章印文“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該處的打印文字的朱墨時序為先打印文字后加蓋印章印文。中太六建公司支出鑒定費13200元。
庭審中,翰威方宇公司主張其于2015年7月21日進場施工,2015年9月30日施工完畢,因中太六建公司不配合進行竣工驗收,故其于2017年4月20日與垂楊柳醫院進行交接,并簽訂工程交接單。交接單顯示:工程名稱為北京垂楊柳醫院潔凈手術部空調機房改造工程,交接單位為翰威方宇公司,接收單位為垂楊柳醫院,交接內容為1.機組槽鋼基礎;2.凈化空調主機;3.凈化通風管路系統;4.空調主機水系統、蒸汽系統;5.機組電氣系統、自控系統;6.機房照明系統;7.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備注:我方承建的垂楊柳潔凈手術部空調機房改造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3日通過驗收,工程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院方使用。工程已通過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潔凈綜合性能檢測驗收,并已出具合格的檢測報告。
關于涉案工程,垂楊柳醫院提交其作為發包人與中太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的《垂楊柳醫院改擴建期間保留建筑和管莊院區消防安防隱患改造經費施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5年3月5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10月30日,合同價款28074836.36元。后因發生增項工程,垂楊柳醫院作為發包人與中太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垂楊柳醫院舊樓拆除及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北八樓、門診樓、西三樓拆除,合同為固定單價,金額為3497327.34元,承包范圍包括…北八樓八層手術室更換管道拆除并恢復手術室至屋頂雨水管和通氣管…經詢,垂楊柳醫院認可翰威方宇公司施工工程為上述《垂楊柳醫院舊樓拆除及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北八樓八層手術室項目。
關于付款情況,翰威方宇公司提交進賬單及發票,證明2015年8月19日中太六建公司向翰威方宇公司轉賬700000元。翰威方宇公司主張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使用,故中太六建公司應于2015年11月25日支付95%的合同款項1330782.496元,因中太六建公司僅支付700000元,故要求中太六建公司支付其利息損失,以未支付款項63078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標準支付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間的利息5583.72元。并要求中太六建公司支付質保金而未支付的利息損失,以70041.19元為基數,按照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間的利息199.19元。
一審法院認為:翰威方宇公司與中太六建公司簽訂《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總價為1400823.68元,中太六建公司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合同總價到95%的工程款,余5%質保金自竣工之日起二年內付清。根據《工程交接單》,翰威方宇公司已實際施工并于2015年11月23日經垂楊柳醫院驗收通過,故中太六建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剩余工程款700823.68元,關于利息損失,翰威方宇公司的主張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七十萬零八百二十三元六角八分及利息五千七百八十二元九角一分。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866元,由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申峻屹
審判員楊夏
審判員張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立
書記員王艷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