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8779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威方宇公司)與被告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六建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垂楊柳醫院(以下簡稱垂楊柳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翰威方宇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陽、中太六建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成典金、垂楊柳醫院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翰威方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中太六建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00823.68元并支付利息5782.91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20日,翰威方宇公司作為承包方與中太六建公司作為發包方簽訂《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范圍和內容為垂楊柳醫院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工程地點位于北京垂楊柳醫院,總工期60天,工程總價1400823.68元,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合同總價到95%的工程款,余5%質保金自竣工之日起二年內付清。中太六建公司僅于施工期間支付
700000元,剩余款項至今未給付,故訴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請。
中太六建公司辯稱:不同意翰威方宇公司的訴訟請求,翰威方宇公司提交的合同是偽造的,合同上沒有騎縫章,我方就沒有這個合同,我方要求做鑒定。給翰威方宇公司轉賬的賬戶雖然顯示是我們公司名稱,但賬戶實際使用人是李明,合同也是李明簽的,翰威方宇公司沒和我方簽署合同,也沒給我方施工。另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我方既不是涉案工程的總承包人,也沒有施工資質,并沒有實際承包工程,應當認定我方和原告簽訂的合同無效。涉案合同系丁世平簽訂,丁世平沒有我公司的委托書,此次合同沒有圖紙,沒有預算,沒有雙方簽字認可的預算清單,完工后也沒有雙方認可的結算清單,是無效合同。
垂楊柳醫院述稱:涉案項目是我方與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公司)簽訂的合同,我方已經足額支付款項,關于涉案合同,我方和中太公司有另案訴訟在進行中。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7月20日,翰威方宇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與中太六建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簽訂《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范圍和內容為垂楊柳醫院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詳見圖紙和清單,工程功能和質量要滿足院方使用功能和需求。工程地點位于垂楊柳醫院,工程形式包工包料,工程共總工期為60天,工程總價為1400823.68元,本合同價格包括設備、材料本身價格、運輸、安裝、調試等費用,本合同價為雙方商定后的固定總價,不受其它任何因素的影響。簽訂合同后甲方支付300000元的工程預付款(7月30日之前支付),設備到場再付300000元工程款,設備安裝完畢后甲方支付合同總價到7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合同總價到95%的工程款,余5%質保金自竣工之日起二年內付清。落款“甲方(蓋章)”處加蓋中太六建公司的印章。
庭審中,中太六建公司上述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中太六建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書司法鑒定中心對印章的真實性及印章印文處與打印文字的朱墨時序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北八樓凈化機房空調系統改造施工合同》上落款“甲方(蓋章)”處印文“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樣本上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是出自同一枚印章所蓋印。落款“甲方(蓋章)”處印章印文“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該處的打印文字的朱墨時序為先打印文字后加蓋印章印文。中太六建公司支出鑒定費13200元。
庭審中,翰威方宇公司主張其于2015年7月21日進場施工,2015年9月30日施工完畢,因中太六建公司不配合進行竣工驗收,故其于2017年4月20日與垂楊柳醫院進行交接,并簽訂工程交接單。交接單顯示:工程名稱為北京垂楊柳醫院潔凈手術部空調機房改造工程,交接單位為翰威方宇公司,接收單位為垂楊柳醫院,交接內容為1.機組槽鋼基礎;2.凈化空調主機;3.凈化通風管路系統;4.空調主機水系統、蒸汽系統;5.機組電氣系統、自控系統;6.機房照明系統;7.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備注:我方承建的垂楊柳潔凈手術部空調機房改造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3日通過驗收,工程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院方使用。工程已通過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潔凈綜合性能檢測驗收,并已出具合格的檢測報告。
關于涉案工程,垂楊柳醫院提交其作為發包人與中太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的《垂楊柳醫院改擴建期間保留建筑和管莊院區消防安防隱患改造經費施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5年3月5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10月30日,合同價款28074836.36元。后因發生增項工程,垂楊柳醫院作為發包人與中太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垂楊柳醫院舊樓拆除及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北八樓、門診樓、西三樓拆除,合同為固定單價,金額為3497327.34元,承包范圍包括…北八樓八層手術室更換管道拆除并恢復手術室至屋頂雨水管和通氣管…經詢,垂楊柳醫院認可翰威方宇公司施工工程為上述《垂楊柳醫院舊樓拆除及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北八樓八層手術室項目。
關于付款情況,翰威方宇公司提交進賬單及發票,證明2015年8月19日中太六建公司向翰威方宇公司轉賬700000元。翰威方宇公司主張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使用,故中太六建公司應于2015年11月25日支付95%的合同款項1330782.496元,因中太六建公司僅支付700000元,故要求中太六建公司支付其利息損失,以未支付款項63078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標準支付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間的利息5583.72元。并要求中太六建公司支付質保金而未支付的利息損失,以70041.19元為基數,按照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間的利息199.19元
判決結果
被告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七十萬零八百二十三元六角八分及利息五千七百八十二元九角一分。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13200元,由被告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保全費4053元,由被告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案件受理費10866元,由被告中太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矯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子茹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