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路時代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8民初54835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華路時代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路公司)與被告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極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路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正實、孫甜,被告太極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潛、李國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太極公司向華路公司支付拖欠費用6859006.7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太極公司向華路公司支付維權合理支出58180元;3.本案訴訟費由太極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華路公司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1.判令太極公司向華路公司支付拖欠費用6859006.7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859006.73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逾期41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31%計算逾期利息33668.2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1日逾期388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351028.73元;上述逾期利息共計384696.93元;以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事實和理由:自2016年2月,華路公司開始為太極公司提供人員服務,太極公司采取“先用工、后合同、再付款”的方式,于2016年12月內完成三份合同的簽訂及三筆款項的支付。自2017年1月,華路公司在太極公司要求的“提供補充開發力量”的前提下,繼續提供人員為太極公司提供服務。太極公司不僅接受華路公司相關人員服務,而且于2017年11月30日向華路公司支付了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部分費用555000元,尚有6859006.73元欠款一直未予支付。華路公司在與太極公司多次的溝通中,太極公司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敷衍搪塞。華路公司認為,華路公司向太極公司提供服務,太極公司支付費用,雙方已構成事實合同關系。太極公司長期不支付合同費用,對華路公司的合法權益已造成重大損害。
太極公司辯稱:一、雙方之間就開發和運維服務共簽有五份合同,太極公司均已履行完付款義務,不存在欠款事項。雙方簽訂了五份合同,而非華路公司所列的三份合同,華路公司起訴書中所稱的“先用工、后合同、再付款”與事實不符。二、《技術開發合同》屬于要式合同,雙方應簽署書面文件。本案屬于技術服務合同糾紛,華路公司主張向太極公司提供了人員進行開發服務,太極公司已按照簽署的五份技術開發服務合同付清了費用,華路公司在合同外再向太極公司主張的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三、雙方的五份合同分別屬于不同的項目,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應分別立案。華路公司應明確就哪一合同提起訴,以確定管轄法院。華路公司明知太極公司的經營地點在朝陽區,卻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范圍,涉及計算機軟件開發類的民事案件應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不管從哪方面來看,華路公司的起訴均違反了法律對管轄權的規定。四、太極公司已付清合同款項,不存在逾期付款違約行為,不應承擔逾期利息。華路公司主張的所謂維權支出并沒有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不應獲得支持。五、補充意見:雙方2017年項目已結清,2018年項目總額為1688600元,已付191900元,未付1496700元,太極公司同意支付。
當事人雙方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并據此確認如下事實:
一、雙方職員往來電子郵件和微信的事實:
1、電子郵件,華路公司電子郵件地址為×××和×××,職員為曹煌(以下簡稱曹)和王軍(以下簡稱王),太極公司電子郵件地址為×××和×××,職員為李佳興(以下簡稱李)和王健男(以下簡稱王1);郵件記錄為:
(1)2017年12月21日,曹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太極11月份結算單和50W+5W5合同結算信息”,其中正文內容為:“50W合同及5W5合同結算信息,請查閱太極股份最新結算信息(2016.12-2017.11月)。11月份結算單,請查閱太極11月份結算單(終版)”;其中附件為“太極股份最新結算單(2016.12-2017.11月).xlsx”和“太極11月份結算單(終版).xls”:前者Excel表格中共有13個工作表,具體為:工作表名稱為“16.12(16年余款8000)(已結清,計入50W合同里)”,結算金額為71287.4元;工作表名稱為“17.1(已結清,計入50W合同里)”,結算金額為64000元;工作表名稱為“17.2(已結清,計入50W合同里)”,結算金額為64322元;工作表名稱為“17.3(已結清,計入50W合同里)”,結算金額為126885元;工作表名稱為“17.4(已結清,計入50W合同里)”,結算金額為161000元;工作表名稱為“17.5(余16132.29元,其余部分已結清)”,結算金額為146925元,并在工作表的“備注”中分別注明計入50W合同和計入5W5合同的結算金額;工作表名稱為“17.6(未結算)”,結算金額為145500元;工作表名稱為“17.7(未結算)”,結算金額為115500元;工作表名稱為“17.8(未結算)”,結算金額為115500元;工作表名稱為“17.9(未結算)”,結算金額為66000元;工作表名稱為“17.10(未結算)”,結算金額為78275.86元;工作表名稱為“17.11(未結算)”,結算金額為120586.21元;后者Excel表格中共有1個工作表,載明結算金額為120586.21元;同日,李回復曹郵件,正文內容為:“收到,謝謝。”
(2)2018年1月12日,曹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太極2017-12月份結算單”,其中正文內容為:“如題,請查閱!”;其中附件為“太極2017-12月份結算單.xls”,該表格中共有1個工作表,載明結算金額為180471.26元。
(3)2018年3月27日,曹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太極股份項目-人員在場情況匯總-華路時代”,其中正文內容為:“附件是截止到3月27日,我司在貴司人員在場情況,詳情請查閱附件!”;其中附件為“太極股份項目人員在場情況匯總-2018.3.27.xls”。
(4)2018年4月18日,曹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太極股份-2018年1-4月(截止到4月17號)費用結算及人員離職情況-完整版”,其中正文內容為:“如題,見附件!請查閱。”;其中附件為“太極股份-2018年1-4月(截止到4月17號)費用結算及人員離職情況-完整版.xls”,該表格共有5個工作表,具體為:工作表名稱為“太極項目離職人員名單”,列明了姓名、職稱、狀態、結算價、入場時間、離場時間內容;工作表名稱為“2018.01結算單”,結算金額為410009.2元;工作表名稱為“2018.02結算單”,結算金額為417487.36元;工作表名稱為“2018.03結算單”,結算金額為629500元;工作表名稱為“2018.04結算單”,結算金額為387103.45元。
(5)2018年5月11日,曹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太極股份-2018年4月費用結算”,其中正文內容為:“如題,見附件!請查閱。”;其中附件為“太極2018-4月份結算單.xls”,該表格中共有1個工作表,載明結算金額為752017.24元。
(6)2018年5月14日,曹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太極股份-2018年4月費用結算”,其中正文內容為:“以此版為準,請查閱!”;其中附件為“太極2018-4月份結算單.xls”,該表共有1個工作表,載明結算金額為757017.24元。
(7)2018年6月7日,曹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太極股份-2018年5月費用結算”,其中正文內容為:“5月份結算單,請查閱!”;其中附件為“太極2018-5月份結算單.xls”,該表共有1個工作表,載明結算金額為706580.46元。
(8)2018年7月11日,曹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太極股份-2018年6月費用結算”,其中正文內容為:“6月份結算單,請查閱!”;其中附件為“太極2018-6月份結算單.xls”,該表共有1個工作表,載明結算金額為572563.22元。
(9)2018年8月7日,曹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太極股份-2018年7月費用結算”,其中正文內容為:“7月份結算單,請查閱!”;其中附件為“太極2018-7月份結算單.xls”,該表共有1個工作表,載明結算金額為557224.14元。
(10)2017年8月21日,王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華路時代費用結算”,其中正文內容為:“李總:請您看一下”,其中附件為“同尚陽光最新.xlsx”,該表格共有1個工作表,列明了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項目類型、結算單類型、結算單月份、結算單總金額、發票總金額、到款總金額、未開發票金額、結算單未回款金額、開發票未回款金額等內容。
(11)2017年8月21日,王向李再次發送郵件,名稱為“華路時代最新”,其中附件為“同尚陽光最新.xlsx”,該表格共有9個工作表,涉及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的結算金額。
(12)2017年8月21日,王向李再次發送郵件,名稱為“更改后”,其中正文內容為:“李總,17.6月和17.7月份有更改”;其中附件為“同尚陽光最新.xlsx”,該表格共有9個工作表,調整了上一份郵件中的2017年6月和7月的結算金額。
(13)2017年10月24日,王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同尚陽光最新”,其中正文內容為:“李總,我司的結算單請查收”;其中附件為“同尚陽光最新.xlsx”,該表格共有12個工作表,涉及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的結算金額。
(14)2017年10月24日,王向李再次發送郵件,名稱為“同尚陽光最新”,其中正文內容為:“李總,以這版為主”;其中附件為“同尚陽光最新.xlsx”,該表格共有12個工作表,涉及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的結算金額。
(15)2017年10月24日,王向李再次發送郵件,名稱為“同尚陽光最新”,其中附件為“同尚陽光最新.xlsx”,該表格共有12個工作表,涉及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的結算金額,且內容與上一份郵件內容一致。
(16)2018年3月25日,王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華路時代外包結算單”,其中正文內容為:“李總:您好!附件中是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的結算單,其中2017年已經付款2017年5月份的一部分(2017.5還差16132.29元未付)其余的至今未付,表格中2017年10月的結算單與去年發您的不對,因為當時伍宇清和樊菲未入場沒有加到里面,他們二位是10月底進入項目,還請您看一下,謝謝!附件中有每個月的詳細清單,請您核對,如果沒問題麻煩您回郵件確認,我方將會把結算單寄給您,希望您能幫我們簽字確認一下,謝謝!另外,已經有很長時間沒有付款了,希望在貴公司方便的情況下,給我們付一些費用,謝謝!”;其中附件為“太極股份最新結算單(2016.12-2018.2月)最新版.xlsx”,該表格共有16個工作表,涉及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結算金額,其中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結算金額與郵件(1)的內容一致;2017年12月的結算金額與郵件(2)的內容一致;2018年1月-2月的結算金額與郵件(4)的內容一致。
(17)2018年5月15日,李向王發送郵件,名稱為“關于李樹工作情況反饋”,其中正文內容為:“李樹負責客服工作已一個月余,現主要負責社會組織相關的客服工作。工作內容較單一,較易上手。一般客服人員在2周內即熟練掌握。李樹學習時間較長,但仍不能獨當一面負責該業務,工作中問題解答及技術部門配合時經常出現不當的問題。按照本部門的工作進度,應該分配新的項目學習。但李樹仍不能配合該進度。從以上幾方面考慮,不建議繼續試用。”
(18)2018年11月9日,李向王發送郵件,名稱為“關于劉美麗事件”,其中正文內容為:“王軍你好!劉美麗因手指被夾傷,10月26日開始休假,我們從劉美麗處獲悉她之前一直沒有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本次住院所有費用為自費,考慮到后續還可能會有醫療費用發生,同時為了保證其員工個人的利益與規避用工風險,希望你們盡快給劉美麗繳納社保與公積金。”
(19)2018年11月21日,王向王1發送郵件,名稱為“華路時代外包結算表(2017.01-2018.11)”,其中正文內容為“您好,王總:附件為:截止到2018年11月份,太極所欠款項明細單,收到后請盡快回款,謝謝。”;其中附件為“華路時代外包結算表(2017.01-2018.11).xls”,該表格共有7個工作表,其中第一個工作表名稱為“匯總”,顯示:2018年1月至11月,本次應收費用為5595450.26元;2017年1月至12月,已收到費用為555000元,本次應收費用為715626.25元。
(20)2018年11月21日,王向李發送郵件,名稱為“華路時代外包結算表(2017.01-2018.11)”,其中正文內容為“您好,李總:附件為:截止到2018年11月份,太極所欠款項明細單,收到后請盡快回款,謝謝。”,附件內容與郵件(19)內容一致。
2、微信,分別為曹和李的對話、王和李的對話,微信記錄為:
(1)曹和李的對話時間為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主要內容涉及項目人員需求、項目人員入場離場、項目人員結算等。
(2)王和李的對話時間為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主要內容涉及項目人員需求、項目人員入場離場、項目人員結算等,摘錄部分對話內容:
2017年8月31日的對話內容:“李:(發送名稱為‘2017《供應商審核入庫管理規定》.docx’的電子文檔)。王:填上我們信息么。李:填寫供應商調查表,提供那兩個證書,營業執照,企業年報截圖,加蓋公章,我給你加客商,爭取下個月就給你們結一些。王:好的。我們資質沒問題吧。李:沒問題。王:(發送名稱為‘2017《供應商審核入庫管理規定》.docx’和名稱為‘企業資質文件-華路.doc’的電子文檔)。李:打印蓋章郵寄給我就可以。王:好的。明天發啊。”
2017年10月31日的對話內容:“李:(發送名稱為‘(外派)技術服務合同-2017.doc’的電子文檔)你把這個合同,結算清單,附件2吧。把我編寫50萬的費用。王:好。李:盡快給我。王:你們甲方信息我們也寫上么。李:一說回款,你是秒回啊。不用。王:嗯嗯,見錢眼開呀。我就把結算單加進去。弄一個整50萬的數對不。李:按附件里的格式哈。對。王:明白。我來調整一下。”
2017年11月1日的對話:“王:是這個意思不?我理解的對么,我是按50萬來的,最后一個徐亮少了4000多,為的是弄一個整數,其他是按結算單數加的。第一個席建身上加上了去年12月份少結算的25937.8。李:行,我沒細算,湊夠50萬就行。王:整50萬。李:嗯嗯。王:我把這個加入合同中,然后發您哈。李:有票就全部給你們了。要不然時間太長了。王:50萬明天就全給您開票。李:回款雖然慢但不會讓你們有壞賬的。王:明白明白,您放心吧。李:開票等等吧。王:對這點我們不擔心。有票還是提前開出來吧,我怕年底大家都開票,沒票了,還得等。我主要怕12月底前回不來這錢。李:不至于。年底爭取把方面結清。王:娘娘你們的開票信息沒有變吧?還和去年的一樣么。李:不一樣。王:明天我想先把這50萬的開出來,的要的時候再給您寄。李:好。王:回頭您給我一個新的開票信息即可。李:前期還差五個人。盡快推吧。王:明白。”
2017年11月2日的對話:“李:張秀偉。過了。王:嗯嗯。是隨時可以到崗么。李:你先報價吧。”
2017年11月6日的對話:“李:我現在是哪個項目有點錢就趕緊扣啊。你在幫我弄個結算清單吧。單獨的,別和之前的50萬混在一起。王:好的。單獨的5.5萬一個合同是吧。李:親,你們的合同前后有點不一致。你們再簡化一些。……王:你給過我。我是用你的那版算的結算單。(發送名稱為“(太極)外派技術服務合同”的電子文檔)您看這版,就是全部去掉的。李:(發送一個截圖)這個刪了吧。王:這個你們刪掉吧。李:是啊。……李:你先不用給我結算單,直接給合同就行。不用修訂模式。直接給我成稿就可以。沒有用的一定要去了。我的電腦已經死機了。王:嗯嗯。李:越簡單越好。王:我先去了解楊國斌情況。”
2017年11月20日的對話:“李:我們的合同發給你們了。盡快蓋章發回。這周給你們付款。11月要新補充2+2外包(其中一個要求做前端開發,)11月9要補充2個正式人員(1個項目經理,一1個高級程序員)。少于四年的別推了。王:娘娘,我在投標,稍后給您回復。”
2017年12月26日的對話:“李:付款的合同你們還要么。不要我扔了。王:要要要。娘娘給我們發過來。李:好吧。王:我們上市公司,這塊必須要有。”
2018年3月27日的對話:“王:娘娘,田雨和范亞飛兩個人要漲薪,他們是從年3年入職那一批人,滿一年啦,您看著能不能給調整一下,兩個人提的都是漲2K。去年3月份。李:(語音回復,轉錄文字為:我這原則上是不卡他們的,讓他們自己發郵件給項目經理,發郵件給他抄給我,如果項目經理同意這個數字的個數,咱們就長。)”
2018年7月12日的對話:“王:你們最近能付點錢么。李:供應商還沒入庫呢。入庫后我給你們爭取。王:我發你的資料可以不。李:那個走流程的商務的父親病危了。一直請假呢。王:盡量給我們些吧。……一定要盡快呀。公司真有點催命了。李:你們公司以前不是不催么。王:現在不是時間有點長了么。1年多了。況且今年市場環境也不太好。李:我其實也著急。王:你跟公司提提唄,就說外包公司天天問你。”
二、雙方合同簽署的事實:華路公司(乙方)與太極公司(甲方)之間簽訂有如下合同:1、《北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數據應用管理系統系統維護服務》(以下簡稱合同1),其中載明:“第1條合同總價及付款方式:1.1合同總價為218000元。1.2付款方式:1.2.1簽訂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218000元。第2條實施內容與周期:2.1實施內容:乙方負責根據甲方提出的需求完成:北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業務系統維護;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系統維護……2.2實施周期:乙方需在合同簽訂完成后的1個月內完成技術實施。……第4條驗收條款:在服務完成后,乙方應向甲方提出驗收申請,甲方對乙方的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甲方簽署確認書。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服務內容,乙方應予以整改和補救并承擔違約責任。”
2、《安全監管執法子系統維護服務》(以下簡稱合同2),簽署時間為2016年12月12日,其中載明:“第1條合同總價及付款方式:1.1合同總價為139570元。1.2付款方式:1.2.1簽訂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139570元。第2條實施內容與周期:2.1實施內容:乙方負責根據甲方提出的需求完成:北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業務系統維護;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系統維護……2.2實施周期:乙方需在合同簽訂完成后的1個月內完成技術實施。……第4條驗收條款:在服務完成后,乙方應向甲方提出驗收申請,甲方對乙方的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甲方簽署確認書。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服務內容,乙方應予以整改和補救并承擔違約責任。”
3、《養老服務與管理信息平臺維護服務》(以下簡稱合同3),簽署時間為2016年12月1日,其中載明:“第1條合同總價及付款方式:1.1合同總價為550000元。1.2付款方式:1.2.1簽訂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550000元。第2條實施內容與周期:2.1實施內容:乙方負責根據甲方提出的需求完成:門戶系統維護;養老人員維護系統維護……2.2實施周期:乙方需在合同簽訂完成后的1個月內完成技術實施。……第4條驗收條款:在服務完成后,乙方應向甲方提出驗收申請,甲方對乙方的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甲方簽署確認書。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服務內容,乙方應予以整改和補救并承擔違約責任。”
4、《技術服務合同》(項目名稱:舉報中心、宣教中心和聯合會內網辦公系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合同4),簽署時間為2017年11月17日,其中載明:“1、服務內容及方式:1.1根據甲方實際需求,乙方利用自身的人力資源以及專業技能,采取乙方派員到甲方現場服務的模式完成甲方的技術服務工作。甲乙雙方屬于技術服務合同關系,甲方與乙方軟件人員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3、服務費及支付方式:3.1人月技術服務費標準:附件一。3.2技術服務費計算:3.2.1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以人.月費用方式結算技術服務費,結算方式:人月技術服務費/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3.3支付方式:3.3.1甲方應當按【月】向乙方支付確認并支付技術服務費。技術服務費的實際確認和支付,以附件一《技術服務費結算單》作為雙方確認的格式。”
5、《技術服務合同》(項目名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二期項目(民政部建設部分)應用系統定制開發項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5),簽署時間為2017年11月17日,其中載明內容與合同4內容一致。
三、雙方發票及付款的事實:
1、華路公司的發票開具情況:發票服務名稱均為技術服務費,其中2016年11月22日開具發票3張,金額分別為100000元、100000元、18000元;2016年12月2日開具發票6張,金額分別為: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40000元;2016年12月8日開具發票1張,金額為10000元;2016年12月16日開具發票2張,金額分別為100000元、39570元;2017年11月2日開具發票5張,金額分別為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017年11月17日開具發票1張,金額為55000元。
2、太極公司的付款情況:2016年12月6日開具轉賬支票,金額為218000元;2016年12月20日開具轉賬支票,金額為550000元;2016年12月22日開具轉賬支票,金額為139570元;2017年11月28日,轉賬金額為555000元。
四、華路公司的公證及訴訟代理的事實:華路公司向北京市國信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華路公司分別支付公證費2100元、6080元;華路公司與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于2019年5月28日簽訂《委托代理協議》,華路公司支付代理費50000元。
雙方對于合同性質及結算金額存有爭議:前者,華路公司主張合同性質為勞務外包,而太極公司主張合同性質為技術服務;后者,華路公司主張未結算金額為6859006.73元,而太極公司主張未結算金額為1496700元。
華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費用明細,顯示:2017年5-12月未結算金額合計為723655.17元、2018年1-11月未結算金額分別為410009.2元、417487.36元、629500元、757017元、706580元、576856元、559155元、554339元、539902元、515282元、469224元。
2、錄用通知書、調休申請、外出申請、工作證明,顯示馬郭強、崔龍杰、李釗鈺等人在太極公司工作。
3、律師函及郵件回執,顯示: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向太極公司發送律師函,該函于2018年12月5日妥投,簽收人為他人收豐巢”,該函主要內容為要求太極公司支付外包人員拖欠費用6311076.51元。
4、收據,顯示為園區卡押金。
5、錄音,顯示:對話時間為2018年12月19日,對話人為華路公司的朱凌峰、曹永連、王軍,太極公司的王朝陽、王健男,對話內容主要是雙方有關人員費用結算及支付問題,雙方在對話中談及總費用為630多萬元,且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對于應結算費用及支付方式、期限等內容未達成一致意見。
6、筆記本電腦,顯示:該電腦中安裝有太極公司的系統登陸窗口,并有太極公司派單的郵件記錄。
7、工作說明,顯示:李釗鈺自述在太極公司工作。
8、園區卡,顯示有“太極”標識。
9、員工明細,列明了在太極公司入場的人員姓名、面試時間、入場時間等信息。
經質證,太極公司的質證意見為:第一,對證據1、2、3、5、6、7、9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認可,其中證據1、2、7、9,是華路公司自行制作;證據3,太極公司沒有收到過;證據5,因為時間久遠,雙方商談的時間、人員、地點及內容已無法確認;對證據6,太極公司無法確認使用情況,且即便提供了服務,也已結清款項。第二,對證據4、8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關聯性。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為:采信真實性,相關證明力另行評述。
太極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咨詢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6)及《合同補充協議》,其中合同6的簽署時間為2018年11月29日,其中載明:“第一條服務內容:1、服務目標:根據客戶的項目實施要求,提供相應的顧問咨詢服務。2、服務內容及價格:……本合同為開口合同,總金額暫定為200000元,按照實際服務天數據實計算,最終以上訪實際結算金額為準。3、技術服務方式:(1)服務時間:2018年8月14日-2018年12月31日。(2)現場服務地點:甲方要求的項目實施地。……第三條甲方向乙方支付顧問咨詢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為:1、技術服務費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外包人天的費用每個季度結算一次并依據第一條第二點中的價格確認當期開票金額。工作量清單應經過甲方書面簽字蓋章確認,否則不得作為甲方支付價款的結算依據。(2)乙方應開具相應金額的6%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當期全額款項。”;其中《合同補充協議》的簽署時間為2019年3月13日,其中載明:“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就雙方于2018年11月共同簽署的咨詢服務合同,因實施工期提前結束人天工作量減少,原合同金額由200000元變更為191900元,調減合同額8100元。”
2、付款憑證,顯示:太極公司向華路公司付款情況,其中于2019年1月16日轉賬金額44200元、于2019年3月15日轉賬金額98000元、于2019年6月5日轉賬金額49700元。
經質證,華路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認可真實性,但上述合同所涉項目及金額不在本案中,屬于華路公司其他部門的業務,與本案無關。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為:采信真實性,相關證明力另行評述
判決結果
一、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北京華路時代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119176.51元;
二、駁回北京華路時代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914元(北京華路時代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北京華路時代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280元,已交納;由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463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陸金偉
人民陪審員翟彥
人民陪審員商鳳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蔡云飛
書記員王一凡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