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盧生軍、李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8102民初1407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銀行”)訴被告王彥力、張德福、張晶、盧生軍、李淑珍、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商銀行委托代理人馮仁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彥力、張德福、張晶、盧生軍、李淑珍、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盧生軍、李淑珍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34萬元;二、判令被告盧生軍、李淑珍按所欠貸款本金為計息向原告償還貸款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自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4.875‰計算,自2021年3月11日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7.3125‰計算)截止至2021年4月9日,被告盧生軍、李淑珍欠利息21381.75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計361381.75元。三、請求判令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王彥力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請求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擔案件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1日,被告盧生軍、李淑珍向我行申請以保證貸款形式向原告借款,其中盧生軍、李淑珍貸款本金34萬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3月10日,月利率4.875‰,逾期罰息上浮50%,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為被告盧生軍、李淑珍進行保證并簽署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盧生軍、李淑珍、張德福、張晶簽署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被告王彥力簽署保證合同后,原告向被告盧生軍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盧生軍、李淑珍沒有按約定清償借款本息,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王彥力沒有履行連清償責任。盧生軍、李淑珍拖欠貸款本金34萬元,欠利息21381.75元。截止至2021年4月9日,八位被告拖欠借款本息合計361381.75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盧生軍、李淑珍向原告償還貸款人民幣34萬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王彥力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王彥力、張德福、張晶、盧生軍、李淑珍、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未提供答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個人擔保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盧生軍、李淑珍、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于2020年4月2日與原告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該合同證明盧生軍、李淑珍向原告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違約責任等約定。
證據3、保證合同復印件兩份、借款合同擔保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王彥力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未超期。
證據4、借款憑證復印件一份、提款申請書復印件一份、盧生軍賬戶流水一份,證明:原告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借款。
證據5、利息計算明細一份,證明:被告所欠原告貸款利息計算依據。
證據6、地址送達確認書復印件四份,證明:被告與原告約定了司法送達地址。
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6,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3月1日,被告盧生軍、李淑珍向原告申請以保證貸款形式借款,其中盧生軍、李淑珍貸款本金34萬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3月10日,月利率4.875‰,逾期罰息上浮50%,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王彥力為被告盧生軍、李淑珍進行保證并簽署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盧生軍、李淑珍、張德福、張晶、王彥力簽署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后,原告向被告盧生軍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盧生軍、李淑珍沒有按約定清償借款本息,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王彥力沒有履行連清償責任。盧生軍、李淑珍拖欠貸款本金34萬元,欠利息21381.75元。截止至2021年4月9日,被告拖欠借款本息合計361381.75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盧生軍、李淑珍償還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貸款本金34萬元、利息21381.75元,合計361381.75元,并以34萬元本金為基數,自2021年4月1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7.3125‰計算利息,上述借款及利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王彥力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21元,減半收取3361元,由被告盧生軍、李淑珍、王連彬、尹成俊、盧偉麗、張德福、張晶、王彥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忠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祁凱月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