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億豐無線電技術有限公司與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泰大街支行與吉林省中信東北投資有限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一案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執異123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泰大街支行(以下簡稱吉林銀行亞泰大街支行)與被執行人吉林省中信東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東北投資)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一案中,案外人吉林省億豐無線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豐無線電)針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億豐無線電異議請求:1、立即停止(2019)吉01執395號執行案件的拍賣程序。2、在貴院執行吉林銀行亞泰大街支行和中信東北投資一案中,針對中信東北投資名下的坐落于長春市東南湖大路1717號、權利證號為吉(2017)長春市不動產權第0207882號、丘地號為5-76/42-1-16(3)、建筑面積為20502.88平方米房屋及不動產權證號為2013070005393、面積為880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應負擔租賃權。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7日。案外人與中信東北投資委托的吉林賽東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東物業)就本案拍賣的賽東大廈B座12層(即法院查封的20502.88平方米賽東大廈中的第B座12層,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建筑面積495.04平方米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2017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合同簽訂后案外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租金,中信東北投資也將房屋交付給案外人實際占有和使用。而吉林銀行亞泰大街支行與中信東北投資執行一案中,針對涉案房屋的抵押行為晚于案外人的租賃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抵押行為晚于租賃行為的,針對抵押房產財產仍設定權利負擔。而在貴院執行上述執行案件過程中,并未對拍賣資產的權利負擔情況作明確表述,已經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查明,2017年9月22日吉林銀行亞泰大街支行與中信東北投資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并于2017年9月30日就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賽東大廈辦理了抵押登記。2017年9月28日吉林銀行亞泰大街支行與吉林省東北亞鐵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2018年12月28日吉林銀行亞泰大街支行與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簽訂了《人民幣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經吉林省長春市信維公證處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根據上述合同,吉林銀行亞泰大街支行向借款人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貳億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但借款人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已構成違約,故吉林銀行亞泰大街支行向吉林省長春市信維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執行標的為截止2019年4月3日拖欠本金19950萬元,利息8263973.84元、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根據上述證書,吉林銀行亞泰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以(2019)吉01執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中信東北投資所有的坐落于長春市東南湖大路1717號、權利證號為吉(2017)長春市不動產權第0207882號、丘地號為5-76/42-1-16(3)、建筑面積為20502.88平方米的房產。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產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首次查封。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商請移送執行函,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移送執行函,將上述房產移送本院執行。本院啟動對上述房產的評估、拍賣工作。在第一次網拍流拍后,現準備進行第二次網拍程序。億豐無線電對第一次網拍公告不服,向本院提起異議,形成本案。
另查明,億豐無線電主張,其(乙方)與賽東物業(甲方)于2017年2月7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同意將賽東大廈B座十二層整層房間,建筑面積495.04平方米及附屬設施租賃給乙方僅作為辦公使用,乙方愿意承租。房屋租賃期限自2017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甲乙雙方約定每年租金及物業費等合計20萬元。付款方式為:乙方應于2017年2月6日前向甲方繳付上半年租金及物業費用,合計10萬元。下半年租金和物業費用乙方應于2017年7月6日前繳付,合計10萬元。在租賃期限內,水、電費、室內照明燈管的更換費用、電話費、網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同時,億豐無線電主張,被執行人中信東北投資將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整座賽東大廈租賃給賽東物業用于對外經營。并主張其在2015年即與賽東物業簽訂租賃協議,其即占有使用上述涉案房屋。并已交納租金至2020年下半年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吉林省億豐無線電技術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周翠翠
審判員蔣振華
人民陪審員岳中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周彤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