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呈帆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與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亞泰大街支行與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一案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執異198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亞泰大街支行(以下簡稱吉林銀行)與被執行人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信東北投資有限公司、吉林省東北亞鐵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一案中,申請人上海呈帆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呈帆企業)向本院申請變更其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呈帆企業稱,根據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資產)與吉林銀行簽訂的《吉林銀行2020年首批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協議(3)包》及申請人與華融資產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貴院在執行過程中的(2019)吉01執395號案件中所對應的權利人已由吉林銀行變為申請人。現根據法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變更申請人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
本院查明,吉林銀行與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信東北投資有限公司、吉林省東北亞鐵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吉林省長春市信維公證處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吉長信維證內經字第8119號執行證書。后吉林銀行根據上述證書向本院申請執行,案號為(2019)吉01執395號。
另查明,2020年3月25日,吉林銀行與華融資產簽訂了《吉林銀行2020年首批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協議(3)包》,協議約定將包括涉案債權在內的共計九筆債權轉讓給華融資產。轉讓價款為48500萬元。2020年6月16日華融資產又與呈帆企業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約定將包括涉案債權在內的多筆債權轉讓給呈帆企業。轉讓款為296870.06萬元。華融資產和呈帆企業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均通知了各債務人,且吉林銀行書面認可華融資產取得涉案債權,華融資產已書面認可呈帆企業取得涉案債權
判決結果
變更申請人上海呈帆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為本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黃晶
審判員蔣振華
審判員周翠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王玉博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