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仲裁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3執1035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402號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接到執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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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402號裁決確定的被執行人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應支付的款項。
二、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應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
三、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應負擔的申請執行費以及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則依法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寧群
審判員劉兵
審判員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梁越婷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