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杰賽科技有限公司與廣東暉速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1971民初11024號
判決日期:2021-07-06
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杰賽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暉速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34334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3345.18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上浮50%,自2020年9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1月31日為8426.98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并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洋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獨任審判,并于2021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關翔、鄧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視為放棄答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擔,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根據原告提交的采購訂單、交貨單、對賬單等證據材料,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依照采購訂單的要求向被告供應貨物,被告理應向原告付清貨款。經雙方書面對賬確認,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間,原告向被告供應共計價值340405.11元貨物。根據原告提交的采購訂單(訂單49、50)及交貨單32、33,雙方未書面對賬確認的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的貨款共計3174.5元,但原告在證據對應關系及情況說明中自認雙方口頭對賬確認該期間的貨款金額為2940.07元;且原告在證據對應關系補充說明中陳述可能存在價值234.43元的不良品,明確不在本案中主張該部分的貨款;在被告未提出反駁的情況下,本院對原告的陳述,予以采信,故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間,被告的應付貨款金額為2940.07元;因此,原告向被告共計供應價值343345.18元貨物?,F原告主張,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過任何貨款,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有向原告支付過貨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34334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結合庭審調查的情況,本院認為,逾期付款利息應以343345.18元為基數,自本案受理之日(即2021年3月5日起)按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以原告訴請的年利率3.85%為限)標準為基礎,加計50%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對于原告該項訴請超出的部分,本院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暉速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珠海杰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4334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3345.18元為本金,自2021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5.775%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珠海杰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3288.29元(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珠海杰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78.77元,由被告廣東暉速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209.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楊曉琳
判決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