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與齊萍福利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5民初27774號
判決日期:2021-07-06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齊萍(以下簡稱被告)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鄭曼、被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我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被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事實和理由:我公司與被告已于2019年11月14日解除勞動關系,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間,被告未到公司上班并履行勞動,故請求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被告此期間的工資收入。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勞動關系情況
1.入職時間:2017年10月23日。
2.月工資:15000元。
3.勞動關系解除情況:2019年11月14日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被告因此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系,該仲裁委作出了京朝勞人仲字[2020]第07453號裁決書,裁決原告與被告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原告支付被告工資損失。原告不服裁決訴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京0105民初430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與被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收入損失22586.21元,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2020年3月27日被告已回原告公司繼續工作。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二、勞動仲裁情況
原告就本案勞動爭議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20]第15905號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43103.45元。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原告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被告齊萍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43103.45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元,由原告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黃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劉新穎
判決日期
2021-07-06